广东深圳:父母为子女结婚出资购房,是借款还是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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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婚前买房

父母帮忙出资部分购房款

婚姻出现变故

那么父母出资部分该如何认定呢?

一起来看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的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蒋某刚为儿子蒋某购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某处房产,并支付购房款201万余元,房产登记权利人为蒋某和唐某。后蒋某和唐某登记结婚。此外,蒋某刚因新房装修事宜转账30万元给儿子蒋某。

2020年,因婚后感情不和,蒋某和唐某协商离婚。蒋某刚认为此前出资均属借款,遂将蒋某和唐某诉至南山区人民法院。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231万余元;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被告蒋某对原告起诉两被告还款事宜没有异议。

被告唐某辩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所称借贷形成的刷卡、转账行为,属于履行对两被告的婚前共同赠与承诺,赠与行为完成了权利转移,房屋产权已登记权利人为两被告各占50%份额。

上述赠与行为不存在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且上述转账行为发生于两被告结婚前,被告唐某不清楚借贷一事,即便是借款,也是被告蒋某的个人婚前借款。综上,被告唐某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不存在,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东深圳:父母为子女结婚出资购房,是借款还是赠与?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争议双方对于原告为两被告购买以及装修涉案房产支付231万余元,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231万余元款项的性质问题。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子女一旦成年,应当自立生活, 此时父母对子女的关心关爱并非其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原告基于血缘亲情为两被告购房所出资的款项实为父母对子女在经济上给予的扶持,不能当然理解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或父母养育义务的延伸。故在原告出资之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宜认定该出资款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其目的在于帮助两被告改善生活,两被告理应承担偿还义务。

另外,被告唐某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其适用的是父母购房出资已经明确是赠与性质的情形,解决的是父母购房出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故无法依据该规定推定父母的出资即为赠与。

综上,法院判决两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231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被告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对未成年子女承担养育义务,子女一旦成年,应当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

现如今一线城市购房成本较高,子女参加工作不久又面临成家压力,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已为常事,父母资助的目的是帮助子女渡过困难期,改善生活,不能将其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作为子女,对于确属借款的,理应负有偿还义务,以保障父母自身权益,避免父母陷于经济困窘的境地。

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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