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登记结婚起,夫妻俩在法律上便有了互相扶持的义务,无论富贵贫穷,无论健康疾病,无论人生的顺境逆境,在对方最需要自己的时候,都不离不弃。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合法婚姻受法律的保护,因此当得知配偶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时如果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不尽到抚养义务,对方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该条规定的第(一)款情形,可以以海南发生的一起事件为例。8年前,张先生(化名)与刘女士(化名)步入婚姻,张先生虽然没有很多钱,结婚时也没能买起房子,月工资为4000元,但他有一颗爱刘女士的心。
即使租房租住,也愿意给予刘女士好的生活,大概也正是张先生的这份付出,刘女士并没有计较张先生没有房没有存款,便与其登记结婚了。婚后夫妻俩租住在一套月租金为8000元的高档公寓中,原本日子也是这么和和美美的过着,张先生每月的工资都上交给了老婆,全部用以付房租,并且张先生还心甘情愿的承担了家务活。
然而生活的平静在婚后8年被打破了,张先生在寻找居留证时意外发现房子是自己老婆的,也就是说他租住了老婆的房子,刘女士实际是房东本人。一时间,张先生难以接受,要知道当初他们可是签署了租赁合同,而这些年来,张先生都在给刘女士交房租。
张先生觉得刘女士欺骗了自己,心里面倍感难受,便找刘女士对质,而刘女士见事情败露,却是娇羞的捂住了脸,不太好意思的面对张先生,使得张先生更加觉得人生太难了,想想自己交了长达8年的房租,都足足有近40万元了,张先生因此崩溃喊道:“你坑我钱!”
那么刘女士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故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这套房产,可从两个方面去分析:
一,这套房产是否是刘女士婚前全款买的?或者是刘女士的父母赠与她的?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这套房产系刘女士的婚前房产,也就不存在故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而在司法实践中,承诺除了披露财产再无其他共同财产,后又被法院或对方查到的,是可以依法认定为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二,张先生与刘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事情闹到了离婚的地步,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的事情上,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其实这事说来说去也就是刘女士是否以侵占张先生财产为目的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张先生有证据证明刘女士隐藏、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他的财产,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否则事情败露,张先生每月交的房租费其实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此前两人对财产的处理方式,张先生每月的工资是交了一半的房租,意味着刘女士需要承担另一半房租和家庭的生活开支,刘女士的经济实力应该是在张先生之上,这大概也是张先生愿意承担家务的原因之一。
的确,夫妻之间需要坦诚,不管刘女士出于何种原因隐瞒了这套房产,让张先生不明所以地交房租,确实是种欺骗,张先生在得知真相后一时间难以接受,心中感到气愤,也是能够理解的,不过这对夫妻大概率是不会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只是张先生清楚了自己每月上交的工资并没有用以交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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