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范冰冰偷逃税问题中法律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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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范冰冰偷逃税问题中法律热点

1992年《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对偷税犯罪和抗税犯罪有两个规定。同时,对偷税概念进行了统一,对偷税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并对偷税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进行了划分。将“金额比例”和“偷税次数”的计算方法定义为偷税标准,累计计算偷税金额。

1997年刑法修改了偷税犯罪,增加了“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申报”的规定;修改了“数额比例”的入罪标准。在法定刑方面,原罚金刑没有下限。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对1997年刑法第201条“偷税罪”进行了较大修改和补充。在犯罪方面,“偷税犯罪”改为“偷税犯罪”。在犯罪上,一般规定行为方式;定罪数额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抽象规定代替具体数额;删除了“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的规定。在问责方式上,增加纳税人初犯免责条款。在法定刑上,将双倍刑制度改为无限刑制度。

中央政法委研究院院长、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办公室副主任黄泰云教授系统解读了该规定的立法背景。

黄泰云认为,1997年刑法第201条在实践中遇到了以下问题:

一个

偷税漏税的表述过于复杂,在执法实践中往往会造成理解上的分歧。是否必须具备上述全部条件或仅具备其中一个条件,特别是“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是独立行为还是构成偷税犯罪的必要条件?纳税人以条款未列明的手段偷税,是否构成犯罪?

2

偷税犯罪的数额标准过低,不利于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源的巩固;移交公安的案件太多,不堪忍受;但税务机关不移送的,检察机关可以以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各地并没有严格掌握这一标准,使得这一规定形同虚设。

两个量刑等级有两个差距。如果偷税数额占10%以上但不足30%但超过10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30%以上但不足10万元,是否应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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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逃税的规定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如果偷税达到一定的数额和比例,无论企业是否主动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接受罚款,企业CEO都可以被定罪。这样一来,企业可能会慢慢倒闭,国税税源就少了;企业破产,下岗职工需要安置,给国家和政府增加了新的负担。

我国刑法中的“偷税”在国外称为“偷税”,是指公民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黄泰云说,我们过去把这种行为称为“偷税”,主要是因为传统上认为,逃避向国家纳税的公司和个人,就像小偷从国库里偷东西一样。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纳税是把自己合法收入的一部分交给国家,偷税漏税和偷东西没有关系。与其他犯罪相比,逃税在所有国家都很常见。我国规定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构成犯罪需要一定的数额,国外没有规定具体数额,理论上构成犯罪。但即便如此,国外也不是一查出偷税就定罪的,大多采取不同于其他普通犯罪的特殊处理方式,即偷税往往查处严格,民事罚款较重,真正定罪的很少。国内外税收实践证明,仅靠定罪和处罚的威慑并不能有效解决偷税漏税问题,而要加强税收监管,建立cre

相关资料显示,2002年4月,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核实,北京小青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自1996年以来,通过不少收入多支出的虚假申报方式,偷逃巨额税款。2002年6月,刘晓庆被刑事拘留。422天后,刘晓庆被保释。

税务机关发现刘晓庆及其公司偷税1万元,决定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573万元。

刘晓庆的逃税事件发生在2002年,适用的法律是1997年的《刑法》。此时适用的罪名是偷税。刘晓庆偷税漏税高达1万元,欠税2000万元,已达到偷税的罚款标准。

在他被保释候审近9个月后,即2004年5月,刘晓庆收到了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郭泽强认为,不起诉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不应当或者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者丧失起诉权。

二、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和“轻微犯罪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第三,如果有疑问,我们不会起诉,也就是说我们涉嫌犯罪,但是目前收集的证据还不充分。

“经过调查,刘晓庆本人逃税较少,大多是通过公司。最终,刘晓庆自己支付了所有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这应该属于第二种不起诉的情况。”

郭泽强认为,刘晓庆没有被检察院起诉,这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她被拘留期间发出的《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已经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未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之前,犯罪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范冰冰偷税达数亿元,已经构成偷税犯罪,最终被处以巨额行政罚款。郭泽强认为,范冰冰的脱罪在于适用法律规定的重大变化,如“偷税犯罪”改为“偷税犯罪”,出现“先罪免责条款”。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偷税犯罪”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缴纳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初犯免责条款”的本质是免除刑事责任,而不是定罪的原因。

但税务机关认定,范冰冰与公司偷税是第一起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违法行为,之前未因偷税漏税受过刑事处罚。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范冰冰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曾在《刑法》第《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条中指出,对于偷税犯罪,是否有处罚和否认的理由,取决于对《刑法》第201.4条第一款的理解。任何逃税案件都必须首先由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不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对于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博士生潘超

最后,从例外规定来看,范冰冰的偷税行为被江苏省税务局认定为税务机关第一次对偷税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受过偷税刑事处罚,排除了第四款后半部分“但书”中五年期限和第二期限的适用范围。

经税务机关检查,范冰冰个人和公司确有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已作出追缴、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决定。范冰冰本人已发出公开道歉信,承认上述违法事实,表示将尽快筹集资金,如期缴纳上述税费和罚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江鸿认为,《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为了适应社会发展,行政管理应当下移,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更多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责任。刑事责任的向上转移,不能轻易归结为刑法规范的范围。

专家建议完善“初犯免责条款”

少缴税甚至不缴税是大多数企业和个人的自然追求。但是,任何避税行为都要建立在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

“道歉不是因为你知道自己错了,而是因为你被发现了。”这是网友对范冰冰“道歉信”的回应。有网友说:“万一有人没爆呢?你还继续偷?”

在媒体报道范冰冰税务案后,陈有西律师以官方号发文,认为“为大量偷税漏税行为设定门槛,防止刑法滥用,是一项必须执行的、有利于民的法律制度。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这种立法是先进的、人道的。”

这篇文章一出,就引起了强烈的舆论反弹,有网友直言,“首罚不罚,完全是富人立法”。不久,陈有西本人删除了全文。

范冰冰事件引发不少网友质疑设定初犯免责条款的初衷。

据郭泽强分析,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第一种偷税犯罪增加了免责条款,意在为偷税者主动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提供激励机制,从而规避刑事责任。但从范冰冰的“税门”事件来看,公众的反映是,这一条款成为明星和富人偷税漏税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理由。它是保护自己、保护自己航行的利器,形成了“有钱人花钱免罪”、“逃得成功就大赚一笔,逃不成功就只有还钱加罚款”的普遍认知,严重伤害了公民的公平正义意识。“建议在国家层面上,可以考虑完善立法,在偷税犯罪责任中增加控制、单一处罚、资格处罚等处罚,灵活运用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消除第一罪免责条款的无条件适用,从而收紧第一罪免责条款的适用空间,惩治恶意偷税犯罪行为。”

“不要忘记过去,做未来的老师”。刘晓庆逃税事件爆发后,娱乐圈开始用“税后合同”来约束双方合伙人,即合伙人承担影视明星的纳税收入,制作人和投资人提供纳税证明,明星的劳动报酬收入为税后收入。潘超认为,这种方式有利于净化影视明星偷税漏税的不良风气,但仍要警惕“范冰冰人”利用“阴阳合同”千方百计偷税漏税等方式。“从范冰冰税务案件的处理中,我们也应该看到初犯免税条款背后潜在的负面因素,如税收执法不严、冲击不够、权力寻租等。因此,税收执法部门的正常执法和执法,对于打击以ent为代表的隐性偷税漏税具有重要作用

据有关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省税务局依法追究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国家税务总局部署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免于行政处罚,不处以罚款;依法严肃处理个人拒不改正的;对存在严重偷税漏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将视不同情况严肃追究责任或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只能让人们明白

会避免误解,获得支持

虽然范冰冰偷税漏税的靴子已经落地,但网友对该案的关注和讨论仍在继续,争论的焦点也从案件本身转移到了更深的层面。

很多人对范冰冰只受行政处罚,免除刑事责任表示不解和不满。甚至有人将范冰冰案与刘晓庆案、之前的空乘代购案相比较;很多人还说,要不是有人把涉税问题拿出来?你想继续偷吗

这些问题正常吗?其实已经不正常了。究其原因是什么因为我们不能要求每一个公民都像一个法律职业者一样,能够清楚地理解为什么立法机关要把偷税罪改为偷税罪;我们不能要求他们弄清楚为什么所有的案件都是涉税案件,为什么结果差别那么大;更何况不能要求他们精通法语、法语,比如“初犯免责条款”、“行政处罚前置程序”。

但我们也看到,这些质疑和疑虑的声音更多的是因为人们难以掌握系统的新闻信息。零碎的案例信息、一些断章取义的图片截图、微信对话等碎片化信息。这从媒体上传播开来,直接导致了普通人在处理这个案件上的误解和不满飙升。

其实争执和分歧并不可怕。就范冰冰案而言,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正是在公众公开理性的讨论中,我们才真正知道公众的焦虑和担忧在哪里。而我们只有从这些焦虑和担忧出发,用他们最日常的语言把法律条文解释清楚,把办案的依据解释清楚,把案件的来龙去脉解释透彻,才能真正为公众解答问题。

在范冰冰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执法机关不仅处罚了事情,而且根据法律法规追究了内部责任,这意味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个别官员的不作为将受到严厉处罚,这无疑进一步表明了执法机关严格监督的决心。依法严查只是个开始,而不是像有些人误解的那样浅尝辄止。

同时,在范冰冰一案中,我们又可以清楚地看到,公众又有了一次教科书式的普法机会。我们不仅要让公众知道偷税漏税罪,还要知道为什么。不仅要搞清楚立法背景,修改初衷,还要让他们看看法律专家有什么立法建议。

在范冰冰一案中,我们再一次深刻地感受到,如今人们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诉求越来越强烈,而这些诉求已经不仅仅涉及到自身的得失,还关系到人们能否从整体社会环境中享受到一种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在范冰冰事件中,我们再次深刻认识到,只有更有效地呼应和尊重民意,才能进一步建立共识!只有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舆论形成合力,正义才能彰显,法律才能变得温暖有力!

光靠自己实践法律是不够的。好的法律规范不仅要正确实施,而且要以公众能够看到和理解的方式实施。在“范冰冰偷税案”的新闻报道中,我们看到了争议、焦虑甚至是误解,同时也能清晰地看到普通民众对热点案件的关注;让我们知道更多:只有把专业法律术语转换成人们能够及时理解的语言,才能真正理解和领会;只有不怕批评质疑,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理清热点案件的来龙去脉,帮助他们及时排除片面断章取义的信息来源,才能真正回答问题,减少误解,得到他们的真诚支持!(汪洋马悦军刘青)

作者:汪洋马跃军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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