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前,家住内蒙古赤峰的魏思丽女士,在当地花了十六万元购买了一间五百多平方米的院落。
此后,魏思丽将自己购买的房子扩建翻新后租了出去,日子也算是过得红红火火。
算得上应了一句热词,她的福气还在后头!
2017年,随着内蒙古赤峰市的城市化改建,当地制定了一份棚户改造计划.
魏思丽的院子被列入了拆迁范围,于是她摇身一变,从普通居民楼的房东一下子成为了拆迁户!
按照房子的价值预估,魏思丽即将得到419万元的拆迁款。
只是谁也没有想到,十五年前把房子卖给魏思丽的原房东母子跳了出来。
这对母子随即提出无理要求,表示他们应当得到150万元的拆迁款。
魏思丽当然拒绝!
然而,法院竟然判决了当年的购房合同,承认无效!
十五年前两家人白纸黑字签下的合同,十五年后怎么就无效了?
一个你绝对想不到的答案!
十五年前的无效合同
魏思丽和刘亚云的纠纷,还要从十五年前说起。
十五年前,刘亚云的丈夫重病去世,迫于生计,刘亚云无奈将自己家的房子登报售卖,买房人魏思丽闻讯而来。
一人急切想将房子卖出,一人想买下房子用于出租,就这样,两人一拍即合,签订了一份缜密的购房合同。
魏思丽听说了刘亚云丈夫病重去世的事情,也了解到刘亚云卖房是为了还丈夫治病欠下的钱。
她非常同情,甚至在两人约定的数额之余,多给了刘亚云五千,帮她凑了十六万元的整。
刘亚云一家都非常感激魏思丽的帮助。
在当年的购房合同上,刘亚云不但签上了自己和已故丈夫的名字,还让她的两个儿子也分别在购房合同上签了字。
无论从哪方面来看,这都能算是一份万无一失的合同。
可变故发生在十五年后。
正当魏思丽为自己十五年前买下的院子被列入拆迁计划而高兴时,刘亚云带着儿子找上了魏思丽。
刘亚云告诉魏思丽,她很感激十五年前魏思丽对她的帮助,所以今天上门,是想两家人将心比心,真情互换。
房子的拆迁款,她只要拆迁数额的零头就行了。
那么刘亚云要的拆迁款零头是多少呢?150万!
魏思丽当然不答应,这些年里,她为买下的这座院子翻新扩建,加上原本购房的钱,她为这座院子陆陆续续花了将近51万。
在2003年,51万怎么也不算是一笔小数目。
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刘亚云母子按理来说同原本的房子没有半分关系,他们居然还一下子要求得到拆迁款项的百分之三十五!
这简直是无稽之谈。
然而魏思丽没有想到,刘亚云母子竟然反手将她告上法院。
可能很多人看到这里不仅疑惑,还感到气愤。
当年白纸黑字签下的购房合同,刘亚云母子的底气从何而来?他们的证据又是什么?
但是刘亚云母子,确实找到了当年和魏思丽签署合同的致命漏洞。
这个漏洞,居然与国家一项法律政策有关!
2018年3月,魏思丽收到了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的传票。
刘亚云当年卖给魏思丽的院子,正是农村宅基地的性质,而魏思丽,刚好就是城镇户口。
由此,刘亚云母子表示,当年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所以并不算数!
来自法院的判决
在2003年的时候,有魄力买下一个十六万的院子,并且前前后后扩建总共花了51万,可以说,在那个年代,魏思丽具有非常敏锐的商业头脑。
事后,魏思丽也反复表示,如果当年她用这51万买楼房的话,也能买四五百平,放到如今四五百平的楼房起码价值五百万。
然而实在可惜,由于魏思丽当年对法律条文缺乏了解,导致了如今她不得不和刘亚云对峙公堂的局面。
魏思丽冷静下来后,也反省了自身,她说有关的法律条文,自己作为普通老百姓,确实不能方方面面的了解透彻。
2018年3月,魏思丽收到了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的传票。
刘亚云母子向赤峰市人民法院正式提出诉讼请求,将魏思丽告上了法院。
刘亚云母子的诉求有两个,一是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二是请求对原房屋拆迁款依法分割。
那么,刘亚云母子的诉讼请求,能够被法院判决吗?
这又要涉及一个重要的法律知识点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符合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其中一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18年5月30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对魏思丽的案子做出一审判决。
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确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无效。
魏思丽买了十五年的房子,当年签订的合同,还真就无效了!
419万拆迁款到底归谁?
2018年10月,对于魏思丽所“拥有”的房子拆迁款数额也正式公布,419万。
魏思丽连忙向赤峰市红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迁补偿款项等应该全部归原告(魏思丽)所有。
魏思丽的委托律师表示,合同签订后,已经交付购房人实际占有使用十五年之久,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买受人应该有权利维护自己合法利益。
赤峰市红山区的法院法官,对于处理这起案子,其实也非常慎重。
随着我国近年来的城市化进程,全国不少地区都被列为了拆迁改造计划中。
魏思丽和刘亚云的案子不是只发生了这一起。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认为,本着强调诚实守信的原则,不能再处理类似案子时让卖家钻空子占便宜。
本着维护合同交易的契约精神,法院应该保护购买人的基本权利,因此,对于拆迁款项的处理应该依据过错比例来进行判决。
处理魏思丽刘亚云案子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副庭长刘伟认为,若干年后被告(刘亚云)以违法买卖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在交易过程中,被告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
因此,对于这笔拆迁款项,应该由原告(魏思丽)享有百分之七十,被告(刘亚云)享有百分之三十。
然而对于拆迁款项的具体数额划分,还真有一番学问!
首先,拆迁款的419万中,包括了房屋补偿款的323万,团签奖的96万。
在房屋补偿款中,刘亚云所建房屋为146.15平方,魏思丽所建房屋为284.81平方。魏思丽所建的房屋款项完全由魏思丽所得。
其次,在刘亚云所建房屋中,房屋补偿款109万多,相应团签奖31万多,刘亚云这一部分总共所得140万3千。
不过,在这140万3千中,还需要扣掉十六万魏思丽当年买房的钱。剩下的124万,则是由刘亚云和魏思丽三七分。
综上,魏思丽总共得到了382万多,刘亚云得到了37万两千
房屋拆迁款,也真是一道复杂的题目计算!
2018年12月18日,赤峰市红山区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事情总算有个结果,魏思丽可以安心了。
至于刘亚云母子,37万也不是一个小数目。
但是从上述案件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法律在条文之外,对于诚实守信原则的弘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法律条文虽然一丝不苟,但也充满温度。
也正如黑格尔所说:“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满温度。
也正如黑格尔所说:“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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