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拒绝执行疫情防控
措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要求,坚决守好“临汾阵地”,科学精准有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山西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民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的通告》,全市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对于明知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乘坐交通工具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从疫情中、高风险区域和有本土病例报告但未调整风险等级的地区来(返)临人员,不主动向所在单位或社区上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拒不接受体温检测、医学观察、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引发传染病传播或有现实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防控、检疫、隔离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有下列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符合集中或居家隔离条件,不遵守“14+5”隔离医学观察和“分别于第1、4、7、10、14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等相关规定,拒绝隔离、逃避隔离或隔离期间擅自脱管外出,不主动向所在单位或社区上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的;
2.拒绝执行疫情防控工作措施,拒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体温检测、拒不配合健康码行程码查验、拒不配合进行实名登记、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在涉疫货物调查中,不主动申报、不如实提供涉疫货物信息和接触涉疫货物人员信息的;
3.在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中,故意拒绝接听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人员电话,辱骂、侮辱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人员,隐瞒健康状况、核酸检测情况、出行轨迹、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的;
4.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要求,未按规定落实“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擅自参加聚集性活动、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5.在公安机关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站(点)等防控区域,不配合检查,不服从调度指挥,驾车闯卡、绕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检查等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职责的;
6.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疫情防控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消防车等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7.伪造、变造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通行证等证明文件的;
8.编造虚假涉疫信息,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
积极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是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特此通告。
临汾市公安局 2022年2月25日
来源:临汾警闻
版权声明: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和用户投稿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