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1月25日讯 诸城市公安局发布关于“罗某方被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骗人罗某方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潍坊市诸城市公安局决定对“罗某方被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按比例返还被骗人罗某方。按照《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就该案按比例返还事项进行公告,内容如下:2021年6月24日16时16分,诸城市公安局接罗某方报警称:2021年6月24日10时许,其接到冒称潍坊市公安局户政管理科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以其户照出境违法为由让其往“安全账户”转账46万余元,后发现被骗。受害人罗某方部分资金被骗流向:2021年6月24日15时10分13秒,被害人通过账户62284802990****7775汇入诈骗一级账户6215581507009341867(李某飞,中国工商银行)125000元,后账户6215581507009341867(李某飞,中国工商银行)于16时00分53秒汇出至账户215500690资金30000元,于16时02分29秒汇出至账户215500690资金20000元;于 16时08分02秒汇出至账户6217007200004525302资金24450元;于2021年6月25日11时07分40秒被公安机关止付冻结。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我局侦办的“罗某方被诈骗案”冻结账户6215581507009341867(李某飞,中国工商银行)内资金符合按比例返还条件,按照规定中的返还计算公式计算,冻结账户6215581507009341867(李某飞,中国工商银行)内资金应返还被害人罗某方50616.25元。该公告公告期自今日起共三十日,公告期间内与该账号有关的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返还被冻结资金,向诸城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诸城市公安局经审核异议成立的,将中止本次返还,并重新确定“罗某方被诈骗案”被害人罗某方返还比例。异议不成立或者公告期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诸城市公安局将按照原确定的比例返还被冻结资金。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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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警官、陈警官
诸城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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