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中国石油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的,公司将我从项目建设经理岗位调整为饲养员岗位,这是在故意羞辱我,我拒绝调岗!”33岁的王某情绪非常激动。
——案情简要回顾
2020年5月31日,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三年,根据工作需要,王某同意从事技术岗位。
合同还约定,根据工作变化、工作需要以及考核结果等,公司有权调整王某的工作岗位,王某自愿服从在其工作范围内工作地点变动或能力范围内岗位职务变动的安排,并自愿接受调整后的岗位工资待遇。
2020年5月31日,王某入职,担任建设部计划经理职务。2021年5月13日,公司对王某进行调岗,调岗后王某担任建设项目经理。
2021年7月1日,公司向王某发送调令,调令内容为:因公司业务调整,您所在岗位及编制将被撤销,经公司研究,为保障您的劳动权利,决定对您作调岗安排,将您调任至某小区任职技术饲养员。
调令同时要求,王某必须于2021年7月3日前到新的岗位报到并进行考勤打卡。若届时未按时到岗报到,按旷工处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3日(含)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将有权依法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关系。
2021年7月4日,因王某坚决拒绝公司的调岗安排,公司向王某发送催促上班通知书,要求王某于2021年7月6日前到新岗位报到上班,逾期未到岗的,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2021年7月10日,因王某一直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公司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其在2021年7月11日前到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责任自行承担。
王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129.69元。
2021年8月24日,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应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8610.47元。王某与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刘律师漫谈
用人单位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自主决定用工形式、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即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
本案之中,虽然公司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已预先约定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王某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但这并不代表公司就可以随意进行调整,劳动者的权利就可以被忽视,公司必须对其调岗的必要性、合理性和正当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庭审期间,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实王某之前所在的岗位及编制已被撤销或将被撤销,相当于就没有证据证明,对王某的岗位进行调整具有必要性。
其次,王某作为大学土土工程专业的毕业生,其调整前为项目建设经理,调整后为饲养员,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工作领域,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工作条件都存在较大差异,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调岗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据此,我们完全可以合理怀疑,公司就是有意刁难王某,其目的就是要辞退王某,还想不给一分钱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该公司以王某未按要求到新岗位考勤上班,连续旷工8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应当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王某工作期间为2020年5月31日至2021年7月10日,经济补偿金应按1.5个月计算,其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2406.98元,则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为12406.98元×1.5个月×2倍。
最终,法院经过一审、二审,作出终审判决:公司应当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220.94元。
[送心]@刘律师漫谈
[比心]多学法,心眼亮,一生平安少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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