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四等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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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表达

四等人制:元朝为巩固统治而实行的民族等级制度。元朝建立后,为巩固蒙古族的特权地位和加强对其他民族的统治,根据民族被征服的先后顺序将全国人口划分为四等。第一等,蒙古人,包括蒙古各部落;第二等色目人,包括西夏、回回等;第三等,汉人,指金朝统治下的汉人、契丹、女真、四川地区等;第四等,南人,指南宋统治区域,主要包括江浙、江西、湖光等地区。四等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不同的权利,尤以任职、科举、刑律方面突出。

口语理解:

四等人制:元朝为了有效统治各族人民,按照民族被征服的先后顺序将全国人民划分为四等,四等人在政治、经济上享有不同的权力,人为公开制造民族矛盾,以此为巩固统治的手段。

学者观点

杨 华:事实上,元朝“四等人”制不是一朝一夕而形成的,而是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忽必烈即位之前,大量招募汉族士人进入他的金莲川幕府,这些谋士协助他受命治理漠南汉地事务,而且卓有成效。这些潜邸旧侣在政权中不仅不受歧视,还掌握了主要权力。中统三年,发生了李璮之乱。对元初的政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忽必烈随即下令废世侯,行迁转之法,以此来削弱汉人世侯的权力。李璮之乱直接牵连中统之初的重要人物,忽必烈的谋臣中书平章王文统被杀,间接地加深了对汉人的猜忌,因此一批汉地官僚开始大权旁落,不再担任中书宰辅之任,除个别如史天泽者外。汉人被大量罢黜或远离中枢权柄的同时,色目官僚乘势而起。向忽必烈进言: “回回人虽时盗钱物,未若秀才敢为叛逆。”色目人长于西域,在中原没有豪族势力依托。并且大多善于理财经商,往往谋取暴利,或有一种特殊技术。他们的逐利行为与蒙古人靠征服,掠夺财富,共享富贵的思想不谋而合。在国家大一统时期,不能再靠发动战争谋利,而色目人恰恰能填补这一缺憾,因此色目 人更容易得到元朝统治者的倚重和信任。(实行四等人制的原因)——杨华:《元朝“四等人”制研究》,《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鲁玉:“四等人”制中的“四等人”具体指的是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第二等为色目人,第三等为汉人(又称汉儿),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为蒙古征服的云南、四川两省人,高丽也属于这一等。第四等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元江浙、江西、湖广三行 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其中蒙古人自不必赘述。色目人早期被称为“回回人”大约是从元成宗大德年间被用来专指一个民族等级的,其身份主要是军士、官吏、商人、工匠等。“汉人”指较早归附元朝的汉族人广南人”指包括最后被征服的南宋统治范围内的汉族以及少数民族。(元朝四等人制的概述)——鲁玉:《试论元代“四等人”制》,《黑龙江史志》2014年第7期

胡小鹏:所谓四等人制中的蒙古、汉人、南人所指明确,只有“色目人” 的概念、语源一直存在模糊之处。宋初以来,“色目人”已作为一个专名词出现, 指的是姓氏生僻的所谓“杂姓”人物。忽必烈时期,“色目人”开始作为中亚胡人之专名。在成吉思汗家族兴起的过程中,草原社会的游牧民,按照他们与成吉思汗家族的关系远近,分别被划入“国人”与“合里”的范畴,早期的“国人”依次从尼鲁温蒙古扩展到迭列列斤蒙古,后期的国人则扩展到“现今称为蒙古”的各部。不同历史阶段划分在此范围之外的部族则为“合里”。“合里” 是广义的“色目”,指所有的非蒙古人,狭义的“色目人”则排除了汉人、南人,这其中也有汉人、南人自外于色目人的文化立场的因素。正因为色目的范围有广狭之别,所以有元一代色目的概念始终不太明确。不仅色目人与汉人的边界模糊,随着时间的推移,色目人与蒙古人之间的边界也在模糊,这种模糊与二等人制观念不无关系,如元廷将有品级官划分为色目、汉人之二项,在此, 色目、汉人分别包括蒙古、南人。科举方面,“蒙古、色目人作一榜,汉人、南人作一榜”。显示蒙古人逐渐视色目人为国人。(色目人的动态范围)——胡小鹏:《元代“色目人”与二等人制》,《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学者观点分析

如行省制所述,元朝的制度研究除行省制外相对薄弱,主要在于史料、文字的原因,对于四等人制的研究相对较少。学者关于四等人制的探讨点在四等人制的存在与否、四等人制的渊源及原因、四等人制的内容、四等人制的影响,杨华介绍了四等人制在元朝实行的原因;鲁玉介绍了四等人制的含义;胡小鹏介绍了关于色目人的争议及色目人的“动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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