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的一篇名为“重磅!2.5亿存款“不翼而飞”,银行“内鬼”转走钱储户追责难”,在网络上引爆话题,很多网友都对案件被认定为盗窃感觉到非常生气,认为明明钱存到银行了,结果钱被取走了,银行却不担责,这就是法院在保护银行。
我认真地从头到尾读完了整篇文章,客观地讲案件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法院的判决也并非完全不占理。但是可能作为老百姓,我们会天然地带入了储户的角色,会觉得不公平,但我还是希望大家可以通过这篇文章看看另外一种声音。
好好存在银行的存款,究竟是怎么“不翼而飞”的?
一、前情提要
梁建红(案发前系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通过梁某某等3名中间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银行开展一项名为给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的高收益业务,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额外给中间人每个月4.5%(年化利率54%)左右有的收益,中间人给到储户承诺为额外每个月2%(年化利率24%)的补贴利息。
二、关键作案手段
根据新闻的报道,该部分的事实是根据一审判决描述的,由于案件上诉在二审阶段,判决未生效不公开,我只能根据新闻报道中引用的判决书的内容做判断:
想要办理这个所谓给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的高收益业务,除了银行正常的办理流程及规定外,梁建红向中间人及受害人提出四点要求(这四点要求对于她能后完成作案至关重要):
1、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这一步是为了获取存单的密码);
2、存单必须要在其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此时真存单已经被调换成假存单,假存单被这种方式封存,受害人不太会自行打开,也就难以发现存单被调包);
3、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目的跟上面一样,报道称梁建红有时为了事情不败漏,会假装去取款,把到期后的钱转给受害人,一是避免骗局被揭露,二是为了让受害人继续把钱存在这)
4、将存款单封存后,客户要讲身份证交给其或企业方代表去合适客户信息(应该是拿着真存款单和身份证去取钱了)。
以上四个要点串起来,就是在伪造的存单被封存后,梁建红又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被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某(梁建红的下属,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时某明知梁建红窃取被害人存单款,仍携带客户身份证原件、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时限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建红和时某控制的账户。
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作案过程大家了解了之后,那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来了,案涉2.53亿元的大额存单款究竟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这很重要吗?很重要,因为如果是职务侵占,那故名思义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所以银行是受害人,储户的损失由银行承担;如果是盗窃,储户是受害人,由梁建红一干人赔偿储户,能赔多少配多少,赔不上的就由储户自己承担损失。这也是为什么梁建红等被告以及储户都坚决主张是职务侵占的原因。
如果只分析前文中的四点要求,认定为盗窃可能更为合适。类比“大仙”利用迷信调包他人财物类案件大家可能会更清晰:
一群骗子到乡下,看到一个村民站三,说张三有血光之灾,并称自己可以找“大师”作法为其消灾,张三听信了该说法。骗子在“做法”的过程中,提出要张三准备一个红包,内装8589.7元钱用塑料袋装好交给“大师”做“法事(迷信活动)”,大师对张三说不是自己想要得这钱,而是要压在香炉下以向神明表示自己的诚意,作法完毕后仍可以取回。张三按照大师说的包好一个8589.7元的红包用塑料袋装好交给大师坚放在香炉下后,大师便开始手舞足蹈地“作法”。在“作法”的过程中,骗子一伙人趁张三不注意时将香炉下的红包取出,并将一个事先准备好的内装报纸的相同包装内有“红包”的塑料袋放在香炉下。“作法”完毕后,大师等人携赃款逃离了现场。
司法实践一般将该类范围认定为盗窃罪。盗窃罪的特点在于秘密窃取。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张三将8589.7元钱交给骗子虽然是公开的,但是,骗子让张三交付红包时,骗子等人并未实际占有这个红包,这一行为包括此前此后的虚构事实行为仅仅是为骗子等人进一步秘密取得红包所做的准备工作。真正能够判断骗子等人行为性质的,是骗子一伙趁陈某不注意将装有8589.7元钱的红包放入自己口袋那一瞬间,而这一行为无疑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一样的道理,梁建红一行人的行为,所有的说辞做法都是为了能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把钱秘密取出,所以是符合盗窃罪的特征的。
但是根据在银行工作的朋友介绍,时某即便持有储户的存单、密码和身份证,但时某可以将存单内的钱取出并转存到其实际控制的账户按照银行正常的操作规范时做不到的。
正常的存单业务,存单取款,只能是将存单内的存款存入储户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内,如果是取现再存款,大额取现是需要预约和审批的。所以他认为在实际操作中,时某一定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朋友认为从这点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但是我个人认为即便是利用了职务的便利,但仍然构成盗窃。我个人认为职务侵占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产,但是这2.53亿元的存款是银行的财产吗?时某是拿的真的存单去银行取现的,业务这其中有利用职务的便利取现的地方,但是也只是时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为盗窃犯罪提供了便利,就像梁建红的职务身份也为她的犯罪提供了便利。但结合整个犯罪链条前面的部分,梁建红想要非法占用的财产是确定的储户的资金,而非银行的钱。
储户真的无辜吗?
写到这个部分可能会挨骂,但是受害的储户和所谓的中间人真的一点都不无辜。额外补贴利率高达月息4.5%左右,年化利率54%,中间人拔了一层皮之后储户拿到的利率也高达月息2%,年化利率24%,当时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为24%,什么样的项目和企业可以承受这么高的利率呀?储户和中间人没想过这个问题吗?也许不是没想过,只是抱有一丝侥幸,雷不会爆在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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