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针对发生的“牵羊做核酸”事件,河北省河间市通过当地“外宣办“官方微博发布了一份“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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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细心的网民发现,这则“官方通报”到今天已被删除了。
实际上就在“情况通报”发布后,因为疑点重重,旋即引发舆论质疑。详见《被核酸的羊与被处分的干部: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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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人注意的是,官方发布的“权威通报”仅一天就删了,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检索发现,河北省河间市外宣办官方微博最后一条内容,显示的时间是3月17日。
但包括新京报、中国新闻网、半月谈等权威媒体均在之前的报道中,提到前述 “情况通报”来自微博河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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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之前发布的上述“情况通报”显示: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涉事的9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经查,涉案人员驾驶仿冒警车,冒充派出所巡逻人员,侵害群众利益,性质极其恶劣。那么根据官方的通报,被抓的9人到底会涉什么罪呢?
我们听听几位律师的解读
著名网红律师@厚大罗翔说刑法
一份传真电报披露了更详细的信息,羊已经被吃掉了,而涉案人员涉嫌招摇撞骗罪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招摇撞骗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所谓招摇撞骗罪,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案常某某等人驾驶仿冒警车、冒充派出所巡逻人员,以“给羊做核酸”为名将一只羊带走宰杀食用,经网络曝光后,严重损害了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在全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本案的行为人表面上是要维护秩序,实际上是在破坏秩序,其危害行为和后果与招摇撞骗罪的特征相符。由于招摇撞骗罪主要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所以一般并不要求涉案数额大小和摇撞骗次数的多少。
另外,在具体处罚上,尽管本案发生在疫情期间,的确也造成了恶劣影响,但能否评价为“情节严重”,还是要慎重考虑,特别是要避免把定罪考量了的因素,再在量刑时重复考虑。
至于是否符合“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则取决于能否证明嫌疑人“冒充行为”的存在,仅仅开仿冒警车不足以证明是“冒充人民警察”,不排除有方便巡逻的目的,所以,不宜适应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
光天化日之下,将村民正在放养的羊牵走,一般而言,是一种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若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
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追诉起点为2000元,据了解一只羊的市场价格一般在1500至2000元之间,但犯罪行为都是具体的,羊也有大小之别,若涉案的那只羊经鉴定其价格为2000元以上,自然可以抢夺罪追究。该罪的一般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若构成抢夺罪的话,冒充警察抢夺并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但酌定从重处罚没问题,冒充军警抢劫,是法定刑升格为10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的重大情节。
该9名人员更有可能涉嫌另一个罪名即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赵良善:
涉案人员常海兵等9人驾驶仿冒警车,冒充派出所巡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赵良善指出,涉案人员常海兵涉嫌招摇撞骗罪,而且应从重处罚。
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李鑫律师:
根据官方通报的情况来看,犯罪嫌疑人驾驶仿冒警车、冒充派出所巡逻人员将村民的羊以“做核酸为名”带走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可能构成招摇撞骗和诈骗的竞合,将被择一重罪处罚。
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实施了仿冒警车、冒充派出所巡逻人员,将村民的羊带走的行为,在侵犯客体上,不仅侵犯了村民的财产权利,同时也给村民主观上造成犯罪嫌疑人系国家机关人员(人民警察)的错误认识,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两个罪名的主要区别在于,招摇撞骗没有犯罪数额的限制,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就能立案侦查,但要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要件;而诈骗罪通常要达到一定犯罪额数。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将择一重罪处罚。
此次事件中,犯罪嫌疑人已被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也会对其犯罪数额进行认定,最终确定其罪名。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党内职务的,在刑事处罚的同时,党组织也会按照组织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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