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如下(部分):
事故死亡基本信息
事故发生和应急救援
2019年4月15日17时40分左右,中天建设碧桂园城市亮化项目部管理人员发现23号楼有浓烟冒出,怀疑该楼着火。项目部工作人员赵、(项目安全员)、王林(项目部电工)、高宏建(施工员)、张斌(施工员)一起乘坐客货电梯。在调查过程中,发现23号楼电梯井内有明火燃烧,两名电梯安装人员正在进行消防作业,电梯安装人员报告火灾已经扑灭。检查完走廊里的电线完好后,项目部的工作人员散回到食堂吃饭,赵却没有被其他四人发现。18时30分左右,王林告诉,无法联系赵,建造师和建造师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搜寻。20时许,搜救人员在23号楼地下室电梯基坑内发现赵,立即将其送往六安市人民医院抢救。晚上20点46分,医院宣布他死亡。
2019年4月17日,杭州洪光建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死者亲属签订死亡赔偿协议,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丧葬费和抚养费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整。
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个
(a)直接原因
死者赵,因23#楼有火灾迹象,23#楼电梯厅门管理不到位,在电梯井里摔死,是事故的主要直接原因。
2
(2)间接原因
1.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电梯安装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监理公司2018年12月20日提交的监理通知书(179号)反映的问题(一是单位资质、人员资质未报监理部审批;二是无专项施工方案,进场材料未经复检;三、电梯设备未开启检查;第四,自施工进场后,未进行任何检查程序。)反馈未处理。
2.溧阳中正电梯有限公司作为电梯安装施工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商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操作人员不符合电梯安装施工要求,在有限空间内违章动火导致电梯井发生火灾。
3.同利电梯有限公司作为电梯供应商,未能对电梯安装施工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督,电梯安装施工人员未能对违章操作进行监督,导致电梯井发生火灾事故。
三
(3)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碧桂园和城市之光“2019 . 4 . 15”撞车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市公司区域执行总裁文立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履行到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承担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项,建议锦安区应急管理局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2.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市亮化工程总经理陈江作为事故标段工程的主要负责人,监理单位反映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电梯安装中的分包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了010301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3.溧阳中正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安装工张华鹏、王殿山进入施工现场后,未通知相关单位,在操作过程中未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导致电梯井发生火灾,是死亡事故的诱因。他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54、55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3条,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建议锦安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张华鹏警告并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王殿山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行政处罚。
4.溧阳中正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葛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92条第(1)项,建议锦安区应急管理局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5.溧阳中正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安装项目经理张,作为安全生产经理,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忽视员工违章操作行为,负有事故管理责任。他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2 (6)条和第23 (1)条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5 (1)条规定,建议锦安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
6.同力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项目经理其公司与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但其公司将安装工程分包给溧阳中正公司,且未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发包人同意,由监理人和施工方签发。整改指令不会响应;中正公司员工未能给予安全指导,及时制止和纠正电梯安装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作为项目监理,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8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22条第(6)项规定的,按《建筑法》第(6)项处理
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金安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警告并处1万元的行政处罚。(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电梯安装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金安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21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该企业在取得与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梯购买和安装合同之后,将安装工程转包给溧阳中正公司,在中正公司员工作业时,未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且对监理方和施工方对其下达的整改指令书不予回应。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金安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2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3.溧阳中正电梯有限公司,作为电梯安装实际施工单位,电梯安装工程过程中未曾向相关单位报送施工方案,其员工在电梯安装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管,导致电梯井内着火。在灭火过程中,电梯厅门管理不到位,是赵意柱从电梯井口坠亡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五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金安区应急管理局给予22万元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六安市建工监理有限公司,能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电梯安装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编号-179),按照“尽责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建议对监理公司不于追究责任。
5.六安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能认真履行行业监督责任,对该项目及时开展日常督查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建议对市质安站其不予追究责任。
生命重于泰山
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要落实到具体行动
因为每一起事故中
鲜活生命的受伤或逝去
都令人痛心
来源:金安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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