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颁证固化了土地权利、新增人口无地可承包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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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与农民的关系问题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关键问题,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农村土地的管理,及时根据变化了的农村生产关系对土地权利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细化、调整和配置。从家庭联产承包制、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再到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概莫能外。每一次土地权利的细化、调整和配置,都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赢得了亿万农民的欢迎。
  • 2013年以来,党和国家根据农村人地分离的现状,将农村土地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并通过确权颁证登记的方式来固定农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从法律上保障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和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权益,但第二轮承包期在2028年即将到期。人们普遍担心,确权颁证登记固化了农民土地权力,今后再想分地就越来越难了,果真是这样的吗?

1、1949年建国以来农民土地权力的四次变化

(1)1949-1956:土地的农民个人私有制

  •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们在全国推行了解放区“打土豪、分田地”的做法,把大地主、大资本家所有的土地通过没收、改造等方式划分为农民个人所有。这一土地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改写了农民几千年来受土地压迫、剥削的历史,农民翻身做了自己的主人。

(2)1957-1977:队为基础、三级所有,农民只有劳动剩余分配权

  • 1957年后,我们通过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以及人民公社等方式,逐渐将本来属于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通过合作的方式改造为“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体制。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农民失去了对土地的使用权,而是在“生产队”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劳动并按劳计酬。
  • 人民公社制度下由于农民没有主动权、经营权,而制度设计也没有将劳动状态同劳动成果很好地联系起来,因此存在广泛的“磨洋工”、“出工不出力”等问题,这导致了劳动生产率极其低下、年终可分配的实物极少的状况。再加上天公不作美,1969年、1970年和1971年连续三年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减产,人们食不果腹、衣不遮体。

(3)1978-2013:家庭联产承包制,农民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并可以流转土地使用权获得收益

  •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推行了四川、安徽等地分田到户、包产到户的做法,实行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制度很好地将劳动状况同劳动成果联系了起来,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农民“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较好地适应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占全世界7%的土地养活了占世界20%的人口”。
  •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人口大量向城镇化转移,但由于城市经济的发展还不能提供足够的工作岗位以及工资水平来保障亿万农民城市化就业,国家允许农民流转土地使用权一方面保障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另一方面又为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奠定了规模化基础。

(4)2014年后:三权分置改革农民获得了土地财产权

  • 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础上,由于农村人地分离是普遍现象,因此国家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农民如果自己不种地,可以将经营权流转给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以及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这样既解决了“谁来种地”的问题,又保障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 不仅如此,为了稳定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的预期,对承包农户以及新型经营主体进行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登记工作,通过“确实权、颁铁证”以固化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于是乎,就有人担心,确权颁证登记固化了农民土地财产权,今后新增人口就再也分不到土地了。果真是这样的吗?

2、每一轮承包都要对土地进行调整,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是有期限的

  • 事实上,担心确权颁证登记会固化农民的权利的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能调整承包方的土地。但每一个承包期结束后,发包方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在遵循共同议定的原则的基础上对土地进行调整,而调整过后的承包农户在承包期限内又取得相应权利。并通过土地确权颁证登记的方式予以保护。换句话说,农民的承包权利是有期限的,在一个期限内,通过确权办证登记得以保护。但到以一个承包期限将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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