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他把房产无偿转让给妻子,竟是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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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他把房产无偿转让给妻子,竟是为了……

近日,上海金山法院受理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里,就出现了这样奇怪的案件。


张先生和沈女士曾系夫妻关系。2016年底,双方因长期分居感情不睦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金山某处房产原双方各占二分之一,现张先生将自己的所有份额无偿转让给沈女士,轿车一辆归张先生所有。

然而,四年后,王女士却跳出来,诉请法院撤销上述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份额的转让,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在张先生和沈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2014年底,张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特向王女士的母亲借款6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5年初,王母因病去世,王女士在整理遗物的时候发现了这张借条,遂和家人向张先生催讨,张先生当时还款了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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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因张先生长期未归还剩余借款,王女士遂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张先生应归还剩余借款55万元。判决后,张先生并未主动归还借款,王女士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控后发现,张先生名下无存款且房产与沈女士共有而无法处置。


2020年10月,王女士又向法院申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的诉讼,此时张先生的前妻沈女士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表示协议经过公证,只是尚未办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王女士这才知晓张先生和沈女士已经离婚并对房屋进行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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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认为

张先生此举是恶意无偿转让财产,导致王女士的债权无法实现,遂于2021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转让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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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辩称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分割并非无偿转让,而是考虑到家庭贡献后进行的分割。且他和沈女士离婚的时间先于王女士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时间,所以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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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女士认为

双方离婚是因为张先生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在外育有一子,所以张先生在离婚协议中做了一定的妥协。且在离婚的时候,张先生分得了一辆轿车,房产转让是有对价的。此外,沈女士对张先生外债并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王女士和张先生的债权形成于2014年底,2015年初也向张先生进行了催讨,故张先生和沈女士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上述债权已经客观存在,法院生效判决也确认了上述债权。所以王女士对张先生存在有效的债权。


其次,虽然张先生在离婚的时候获得了一辆轿车,但轿车与房产份额价值上相差悬殊,可视为张先生无偿转让了涉案房产。


再次,王女士于2020年10月向法院提起代为析产的诉讼,才知晓张先生和沈女士已经离婚并对房屋进行了分割。王女士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并未超过法定期间。


至于,婚姻中存在过错是否是财产少分或不分的对价。法院认为,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属于自己的权益,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是债务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但该财产处分行为应以不严重损害合法债权人的权益为前提。婚姻过错、情感补偿、照顾女方权益等考量并非是财产分割时的对价,而是一种请求权。沈女士可另行通过分家析产之诉,根据婚姻过错、情感补偿等因素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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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张先生和沈女士离婚协议中关于张先生房产份额无偿转让给沈女士的内容。


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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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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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损害,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纠纷频发。与此同时,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在离婚协议中设置不公平、不对等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归属约定,并将相关房产转移到配偶另一方和子女名下,从而达到减少偿债资产、规避执行的目的,最终致使债权人权益落空之情形也时有发生。


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债权人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以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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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且该债权产生在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之前;

2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3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需以债权为限;

4

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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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债权人撤销权,二是债权人代位权,当债务人自己对外有债权,但是他故意不去催讨的时候,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这也是一种途径。

法官在此提醒,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本是夫妻之间的事,但是在一方对外尚有债务的情况下,财产分割就不能那么“任性”了。若是被认定为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就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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