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房屋被征收,补偿款只有7000元,不同意就强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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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人为了盲目追求拆迁的效率,降低征收的成本,就会采取强制拆除的手段,逼迫被征收人搬迁,但是仅给予很少的补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该怎么办呢?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您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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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先生(化名)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拥有宅基地一处,2014年年底,张先生在其居住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120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建成后,张先生及其家人一直居住使用至今。2020年7月,当地一石油管道分公司需在张先生宅基地上铺设管网,与张先生协商要拆除张先生房屋,并赔偿7000元。但是,将该房屋拆除后,张先生将不再有房屋居住,且该补偿金额极低,故未予同意。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该石油管道公司将此事告知了当地镇政府。

2020年8月10日,当地镇政府以张先生所建房屋为违章建筑为由,向张先生下发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要求张先生拆除房屋,张先生未同意。2020年8月16日,当地镇政府将张先生的房屋强行拆除,不予赔偿。无奈之下,张先生向律师进行咨询,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当地政府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严重侵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后来,在律师的协助下,张先生以当地镇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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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观点:

在庭审中,被告镇政府主张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张先生称系案涉建筑物自行合法建造并居住,但该事实没有相应的证据可以证明。2020年7月当地石油管道分公司找到原告张先生,需在张先生宅基地上铺设管网,因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故与原告张先生协商要拆除其房屋,给原告赔偿7000元。因原告无其他住房,以无地方住为由未同意。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此事转知被告。2020年8月6日因原告张先生所建房屋为违章建筑,被告向原告下发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要求原告在3日内拆除房屋。《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张贴在涉案房屋大门。但原告不同意,且逾期未拆除。2020年8月16日,被告将原告的房屋依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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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地镇政府对张先生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虽然在拆除张先生的房屋之前,当地镇政府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并张贴在涉案房屋处,但根据在案有效证据可以证明,当地镇政府在拆除涉案房屋之前,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了催告、听取张先生陈述和申辩的程序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章建筑在拆除前亦未予以公告,并给予原告张先生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在此情形下,被告当地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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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一、确认被告当地镇政府对原告张先生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二、责令当地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张先生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中造成的财产损失作出赔偿处理。

律师总结:

我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行为的程序,而在本案中,当地镇政府认为张先生的房屋是违法建筑,但是其在庭审中没有提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当地镇政府在拆除张先生房屋之前,也没有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法定程序,因此,当地镇政府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在这里蓝秦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必要时提起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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