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期刊《柳叶刀(The Lancet)》的研究证实:喝酒对健康无益,相反,它会加剧多种癌症风险。饮酒就相当于让死神把镰刀架在自己脖子上。在中国,成年男性常年喝酒的比例高达48%,每年有70万人因喝酒致死,其中65万为男性,位居世界第一。
这些年饮酒猝死的事故屡屡发生,有喝醉酒从窗户口跳下楼的,有喝醉酒走在海边跳海的,有喝醉酒当场倒地的,这样的事件向来是亲者痛,仇者笑的,死者的家属难以接受至亲的逝去,往往会将伤痛转嫁到同饮者或者相关人员的身上,也就出现了一桩桩索赔案件。
福建的这对夫妇也是一样,2019年3月16日,天还未亮,他们就接到警方的电话,说他们的儿子小龙去世了,两人不敢置信,毕竟在他们印象里小龙一直身康体健的,连大病都没生过,怎么会突然死了呢?
据警方调查,小龙当时23岁,是厦门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员工,他积极上进,工作努力,收入算是同时期员工中的佼佼者,也是家里的顶梁柱。15日那天他们大了工资,小龙奖金丰厚,大家就撺掇着他请客,一起去夜宵店聚餐。
聚餐自然少不了喝上几杯,小龙自诩酒量好,觥筹交错间喝了不少,不过一行人离开夜宵店的时候,小龙并没有酒醉的症状,脑子还很清醒,他和两个同事顺路,准备慢悠悠走回住处,路上看到了一个按摩店,连着劳累多日,小龙就提议一起去按摩一下,放松放松。
就这样三个人兴致勃勃到了按摩店,点了服务。其实酒后按摩并不能缓解疲劳,反而会影响人体的新陈代谢,让醉酒状态持续,严重时还会有生命危险。但小龙还没来得及享受服务,就一命呜呼了。
按摩店的服务人员说,小龙在按摩之前去洗了一个澡,她正准备给他精油开背,他突然开始抽搐,还口吐白沫,服务人员被吓倒了,赶紧打了急救电话,并通知了小龙的两个同事,还按照相关急救措施,给他进行了心肺复苏。
但医生赶到时,小龙已经失去了呼吸。小龙的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无法接受这个事实,悲痛之际将按摩店和同饮的两个同事告上了法庭,向他们索赔70万,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的构成有四个要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
小龙的死亡是损害事实,如果按摩店和同饮者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且这种行为与小龙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按摩店和同饮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那么按摩店和同饮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或过错呢?首先来看按摩店,根据警方调取的监控以及按摩店员工的描述,小龙在走进按摩店的时候,神志还是清醒的。经调查按摩店也没有违法行为,而按摩还没有开始,小龙就已经出事,没有证据表明小龙的死亡是服务人员引起的。
所以按摩店并不存在过错,与小龙的死亡结果也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同饮者是不是也一样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饮者在下列这几种情况,是要对醉酒人员的损害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
一、饮酒者明确表示酒量所限或者身体状况不适宜等原因不能继续饮酒,仍劝酒、灌酒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饮酒者患有某种疾病或有酒精过敏等不适合饮酒的,不履行劝阻义务,甚至强迫饮酒的。
三、没有对酒后危险行为进行劝阻,比如酒后驾驶等。
四、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饮者有一定的监护和照顾义务,没有其送至医院或安全场所,比如:家人身边。
但在这个案件中,小龙和两个同事都没有喝醉的迹象,也没有酒后驾车,两个同事也没有抛下小龙直接回家,而按摩店并不属于危险场所,按摩店也是小龙自愿去的,无人强迫,因此两个同饮者也不存在过错。
而小龙作为一个拥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有清晰的判断,他也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且尚未有证据能直接证明他的死因和饮酒有关。
经过调查,小龙生前患有低钾血症,他的突然发病可能与此有关,但不能完全确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判按摩店和同饮者无责,驳回了小龙父母的诉求。
中年丧子是人间至痛,他们的悲伤是能理解的,法院的判决也是公平公正的,逝者已矣,活着的人连着他那一份,好好地过下去,才是治愈心灵最好的方式。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不要抄袭搬运和转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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