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时评|1310万元存款被“偷”走,银行有“内鬼”不能总让储户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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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评论员 徐汉雄

1310万元的巨额存款,竟被银行职员偷存进了他人账户。3年后,根据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涉事银行职员因盗窃罪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在2022年3月,在一审判决过去9个月之后,于女士拿回1310万元存款的日子依然遥遥无期。(据3月30日极目新闻)

于女士因经商,其资金往来都在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2018年8月29日上午,于女士来到银行网点,准备取出1310万元存款。谁知,银员职员孙某玩套路,授意柜员不支付现金,而是将这笔钱存入到其他账户,用于个人还债。于女士发现问题后,报警求助。

2019年1月,于女士将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支付其存款1310万元及利息。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当时已经因涉嫌诈骗、职务侵占及盗窃罪被捕,在刑事案件定性之前,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终驳回于女士的起诉。

2021年7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对孙某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诈骗罪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并责令其向宋某(另一受害人)退赔1182万元,向中国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退赔人民币1510万元。

后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院提起上诉。2021年11月,大连中院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又发回瓦房店法院重新审理。

这让人想起不久前媒体报道的“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一案,储户在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原总经理梁某的一手操纵下,办理高息大额存单业务,结果,涉及多人的存单款约2.53亿元被转至梁某的账下,案发后仍有约1.2亿元未归还。涉事银行回应称,梁某系个人犯罪行为,将依法处理。

此案引起社会关注,就是案涉2.53亿元的大额存单款究竟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如果定性职务侵占,作为受害人的银行就该赔偿储户的损失;如果定性盗窃,意味着储户的钱被“偷”了。一审判决书指出,梁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判决书确定的退赔责任清单显示,这约1.2亿元由梁建红及下属时某两人共同退赔。

1310万元存款被“偷”走一案中,目前的一审判决,也是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涉事银行职员的责任。两起案件中,都有这样的法律意见,即只有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相关事实和损失得以最终确认后,才能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

银行有内鬼,导致储户的利益受损,银行理当担起责任,因为银行有责任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岂能以涉事员工的“个人犯罪”为由,就将责任撇得一干二净。“2.5亿存款不翼而飞”一案中,据报道,此前就有储户拿着经梁某替换的假存单来办业务,被柜员识破系伪造后当场报警。然而,这起案件却不了了之,梁某得以继续作案半年之久。这能说银行没有管理的责任?

1310万元存款被“偷”走,涉事银行职员孙某同样不是初犯,在于某之前,受害的还有宋某、张某两位客户。于某来取款,孙某指使柜员将于某的存款转存到其他账户,这岂是规范的存取款业务流程?这能说没有管理的责任?

类似这样的储户受损,多与银行“内鬼”有关,岂能银行有“内鬼”就总是让储户受伤,总让储户去找“内鬼”追回损失,银行就置身事外、万事大吉?银行难道不反思管理上的漏洞?又岂能将责任推到“内鬼”身上就了事?期待相关案件的尘埃落定后,能厘清其中的责任归属,给储户一个说法,还储户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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