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内,却被认定为违建?拆违代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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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在当事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不遵循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径行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农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征收程序、加快拆除进程,这就是典型的“拆违代拆迁”,是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那么,当被征收人遇到了类似的问题该如何进行维权呢?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你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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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先生是江苏省淮安市的一位村民,沿街建设了两层砖混结构房屋,面积为30平方米,在院内平房加建第二层砖混结构房屋,面积为21平方米。后来,因当地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的需要,县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2019年2月5日,接当地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交办,县行政执法局组织工作人员对刘先生户进行立案调查,认定刘先生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9年11月3日,当地县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刘先生户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拟处以限期拆除,刘先生认为自己的房屋已经居住了十多年,并不是违法建设,所以没有将房屋自行拆除,当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遂于7月1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奈之下,刘先生向律师进行咨询,并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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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律师接到刘先生的咨询后,马上到刘先生房屋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并了解情况,发现刘先生在该房屋内已经居住十余年,当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刘先生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没有任何实施依据,该房屋也并没有影响当地的城市规划,当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刘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显然是因为就拆除补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执法目的明显不当,该处罚决定书的作出严重侵害了刘先生的合法权益。随后,在律师的协助下,刘先生以当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被告观点:

被告当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庭审中主张,案涉房屋系违法建设,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调查,原告户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被告接当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移送,于2019年2月5日立案调查,于2019年11月3日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书。因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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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本案中,因当地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的需要,当地县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原告刘先生户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故涉案部分没有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房屋应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作为未经登记的建筑处理,即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该部分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同时,涉案房屋系原告家庭的居住用房,建设于十几年前,并不是抢搭抢建为争取更多的征拆补偿款,而是为了保障自身居住的需要。

目前,涉案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内,被告当地行政执法局在未经相关部门对涉案房屋是否为违建作出认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原告限期拆除,这既不符合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也不具有必要性和适当性。显而易见的是,通过实施征地补偿程序,同样能消除涉案房屋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且可以确保原告依法获得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明显更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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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律师总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可见,对于已经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建筑,应该进行调查、认定,而不是直接将此类房屋认定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并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同时也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蓝秦律师在这里提醒广发被征收人,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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