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韶关翁源法院审结一宗涉疫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以调解方式化解了当事人矛盾,有效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2018年7月,翁源县居民张某杰将位于翁源县龙仙镇的某门店出租给张某盛,并签订《门店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张某杰每月纯收租金6300元;租赁期内的国家一切工商税费、国家行政部门的各项应收费用和门店经营性房屋税费如地税等由张某盛负担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按约定履行合同。直到2020年6月,张某盛以“门店门前修路及疫情影响”为由,与张某杰协商解除了合同,并将门店交回给张某杰。2021年12月,张某杰向税务部门交纳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滞纳金等款项共10721.53元。张某杰认为,按合同约定该笔款项应由张某盛负担,故主动联系了张某盛协商该笔款项的负担问题。后因双方协商无果,张某杰将张某盛起诉至翁源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盛向其支付上述款项。
2022年3月,翁源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张某盛认为其将涉案门店交还给张某杰时已经付清所有水电费用,且称自己是经营水果批发生意,按国家相关规定水果批发属于免税范围,故不应承担上述款项。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合同解除的原因确系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平衡双方利益为出发点,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释明,同时指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经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张某盛支付7000元给张某杰,张某杰自愿放弃其他款项的追索,张某盛当庭将款项支付给张某杰。
【全媒体记者】潘俊宇
【通讯员】梁继 何辉熊
【作者】 潘俊宇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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