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加强全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建设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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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住建局发布《加强全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7号),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建设监管。

一、全面纳入监管

各地、各有关单位督促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限额以下的,严格按照小型(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要求,至属地乡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全面纳入监管范围。‍

二、建设单位责任

各地、各有关单位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肢解工程,严禁未报先建、少报多建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三、部门监管职责

各级财政、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各司其职,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规定依法纳入审批、管理程序。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信息及时推送至同级住建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四、属地管理职责

各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切实加强网格化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发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或登记备案手续擅自施工的,立即责令停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形成闭环管理,并依法或协助查处非法建设行为。‍

五、立即清查整改

即日起,对全市所有在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开展集中排查,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对项目报建手续和安全隐患进行自查自纠。对未履行建设程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立即停工整改,在补办相应手续和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复工。‍

各地住建部门加强指导,优化办理程序,畅通行政许可办理渠道,按照“应进尽进”原则,力争将限额以上项目全部纳入报监范围,实施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管。

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对违规建设、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通报曝光,并对责任单位从严顶格处理。‍

【来源:苏州市住建局_最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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