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当事人虚假意思表示而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案件。
案情回顾
案涉房屋系福利房,王某以刘某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顶名购买了案涉房屋并缴纳了全部购房款。交房后,王某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合同签订后涉案房屋一直登记在刘某名下,2019年相关单位就顶名买房问题进行整改,双方为配合相关单位整改工作,刘某向该单位提交相应说明,并与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协议约定房屋日租金412元,月租金高达12000多元。房屋租赁协议签订后,王某并未向刘某支付过房屋租赁费,且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一直为王某。直至2021年,刘某诉至济南高新区法院,要求王某腾退涉案房屋并支付相应的房租。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系为了规避房屋整改工作而签订,协议中约定房屋日租金412元,月租金高达12000多元,该房屋租金约定数额远超房屋正常租金标准,且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针对同一套房屋只存在一种法律关系,或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或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不可能同时并存。综上,刘某与王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所实施的该民事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故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临空巡回法庭团队负责人王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要具备三个要件: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虽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但亦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了相应规范,超出该规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必然会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民事法律主体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为规避法律,逃避有关部门监管,以虚假意思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必然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故应当以此案例予以警醒。
来源:济南高新区法院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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