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普法讲堂(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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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和石泰峰书记要求,进一步扎实推进自治区政法委关于全区政法系统开展“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卓资县人民检察院推出“涉企普法讲堂”系列专题,通过对涉企罪名进行法条剖析,让企业进行自我监督,让人民群众对法律规定有更深刻的理解,以法治护航,持续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第五讲 挪用资金罪

刑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概念

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答疑解惑

构成挪用资金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2、行为人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对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超过3个月未还,是指挪用资金的时间已经超过3个月并且未归还。(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营利活动”,是指用所挪用的资金进行经营或者其他获取利润的行为,至于其是否实际获得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这里的“非法活动”是广义的,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如赌博、嫖娼,也包括犯罪行为,如走私、贩毒等。(4)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称“不退还”,是指案发后仍未退还或者无法退还。

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至于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此外,关于一些特殊主体的定罪问题,应注意以下两点:(1)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2)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视主体的不同分别定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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