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9日,宾阳县法院以“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审结一起销售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2013年10月10日,被告广西某糖纸公司宾阳桥分公司与原告广东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第十一条第六项中规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
随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相应的义务。2014年3月25日,被告验收该项目,验收结果合格,向原告发出《2014年度设备技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书》。经双方和解,被告确认仍欠原告人民币工程款。此外,被告广西糖纸公司宾阳桥分公司向第三人林小川、林小荣提出向广西南宁永凯某集团公司购买两套房屋,以抵消部分工程款,即元。但截至目前,该房屋的产权尚未以第三人林小川、林小荣的名义登记。因此,原告起诉被告拖欠工程款。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审判长收到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原告应当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判长审查,认为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许可。
最终以“裁定驳回起诉”结案,本案原告成功收到法院返还的诉讼受理费。
【法官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起诉人民法院而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第一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诉讼,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对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还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允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文中的人物都是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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