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训!续约消息“迟到”42分钟,广西一公司被判补偿员工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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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迟到42分钟,这也算呀…”广西南宁,发生了一起颇受关注的劳动争议案件:李某在某公司工作了7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4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李某向公司申请续签劳动合同。11月24日16时,李某下班,42分钟后,公司的人事专员才同意了李某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

次日,李某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并以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诉至法院。近日,当地法院判决公司未及时通知李某续约,属于不同意续签合同,应支付给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万余元…(素材来源于光明网,笔者稍作整理)


教训!续约消息“迟到”42分钟,广西一公司被判补偿员工近3万元

1.太给力了,没想到还可以这样操作。其实,就像很多网友所调侃的,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案件就是如此,就有很多维权小技巧值得大家学习,我们作为打工人,还是要多学点法律知识比较好……

2.本案中,从法律角度分析,首先是要解决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是否终止?事实上,由于该公司没有及时接受李某的续约申请,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终止。

当然,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涉事公司提出不同的抗辩意见,表示公司有着严格的工作审批流程,且行政人员的下班时间为18时,他们已及时微信通知李某,是李某自己不及时办理续签,以及按时上班,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因此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期间计算终结规则的特殊规定”……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本案中,李某与该公司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为2021年11月24日16时。虽然该公司的回复只晚了42分钟,但此时由于李某已经下班,不可能回复,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终止。

换句话说,李某所在工作岗位的下班时间是16时,公司如欲继续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当天16时之前告知李某。而且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第二天李某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曾向其表明要续签合同。

3.正是由于劳动合同期届满后,该公司没有及时与李某续签合同,因而按照劳动法律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际上,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是否续签合同,以及劳动者是否因此获得经济补偿金作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来说,对于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由于李某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主动提出续约申请了,而公司在劳动期限届满之后才回复对方,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终止。

也就是说,由于公司与李某劳动关系终止前未通知对方续订劳动合同,也就属于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按照我国劳动领域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万余元,因而当地法院作出判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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