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专案丨德州中立新能源濒临破产 严重社会矛盾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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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专案丨德州中立新能源濒临破产 严重社会矛盾一触即发

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胡律师在头版表示,一旦中性新能源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很可能会对包括李连友在内的普通债权人造成很大影响。根据法律规定,普通债权人是指对无担保公司拥有债权的人。普通债权人对自己的本金和利息没有直接的财产担保,所以一旦公司破产或清算,普通债权人只能行使请求权,而请求权的顺序在被担保公司债权人的后面,所以他们的损失往往是最重的。

胡律师还表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包括李连友在内的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很可能成为泡沫,手中的法律文书无非是加盖公章的白条,讨债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主要是因为企业最值钱的土地抵押给了银行。如果法院只是照搬法律规定进行干预,而没有考虑社会问题,那一定是把负担留给了政府,必然会导致严重的社会矛盾。企业破产工作政策性和敏感性很强,影响全身。稍有不慎就会产生强烈冲击波,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将严重影响经济发展。

破产案件还需要法律、社会和经济效果的统一

虽然企业破产制度在中国已经建立了十多年,但人们对它的了解并不多。破产制度就像一把双刃剑。人们从不同的角度观察、体验和解读它。有肯定的,有怀疑的,也有否定的。观念和认识的差异导致对企业破产制度价值和功能的不同评价。正是因为认识上的差异,人们在实施企业破产时心态不同,利益冲突巨大。

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但破产不是还债的唯一途径。可以通过加强管理、深挖潜力、调整产业结构或重组企业来盘活资产和激活的企业,不应该选择破产,否则将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一些企业的领导或其主管部门缺乏足够的认识,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重振企业的情况下,为了逃避债务压力,向法院申请破产。这种以破产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恶意行为,也是不负责任的消极行政行为,极有可能影响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危及经济发展的稳定环境。结果,企业甩了“小包袱”,政府和社会背上了“小包袱”

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大多停产或长时间勉强维持生产,造成大量资产闲置。不仅员工的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社会信用也受到了严重损害。

企业破产,社会最关心的问题是下岗职工的安置。由于政府公益目标和心理的影响,许多人对破产工作效率的认识和法律存在错位。他们认为破产是为了解决员工的问题,不上访不闹事的员工达到稳定,达到破产的目的。为了安置员工,一些部门或领导经常违法,做出侵害普通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强迫债权人放弃债权、要求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抵押物等,有的甚至要求法院进行超越法律的财产处置和分配。这种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配置的直接干预,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破产债权依法公正赔偿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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