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关于依法打击信访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如下通知。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下列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组织煽动围堵、冲击国家党政机关、军队驻地等重点部门和重点敏感部位,非法拦截车辆、阻碍交通,或者张贴标语、散发传单、喊口号、聚众闹事、非法逗留周边地区,严重影响正常办公秩序和公共秩序的;
2.组织或者幕后组织、煽动、策划、串联、胁迫、雇用、资助、教唆他人上访,违反规定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者煽动大规模集体参观的;
3.前往中央、省、市国家机关信访,恶意登记、表达申诉,扰乱秩序,在天安门广场等重要活动(场馆)和敏感区域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丢丑闹事的;
4.威胁杀人、放火、爆炸或投掷危险品,或威胁自伤、自残、自杀等。通过爬塔吊、威胁跳楼等方式表达诉求。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5.申诉已依法解决或第三级信访终结继续困扰和走访,造成社会影响向政府施压,谋取不正当利益,敲诈公私财物的;
六、拒绝通过法定途径逐级上访、越级上访,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或者多人对同一信访事项走访信访接待场所,拒绝按照规定推选代表的;
7.在网上,通过微信群、微博、论坛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者散布恶意攻击党政言论的;
8.在信访过程中威胁、侮辱、诽谤、骚扰或者殴打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
九、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附近一定区域逗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遗弃不能自理的人,不听劝阻的;
十、在公共场所或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场所和现场周围,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衣服、出示表格纸,或者非法聚集,不听劝阻的;
十一、以信访人或信访代理人的名义,借机敛财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扰乱社会管理的异常信访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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