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1年1月20日,德江县国土资源局与秦征公司以1万元的成交价格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秦征公司并未按照约定签订《出让合同》。同年5月18日,德江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秦征公司的投标价格,直接与海云公司就上述地块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合同时,德江县国土资源局将秦征公司此前缴纳的2000万元投标保证金直接折算成海云公司的保证金,计入已付转让价款。合同签订后,县国土资源局将部分土地交给受让人开发使用,并非法分割土地为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受让人三次未缴纳5700万元土地出让金,拖欠金额高达2亿元。
诉前程序:2016年3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德江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号文件,责令其纠正将秦征公司2000万元保证金划入海云公司转让价款的行为,重新确定海云公司所欠转让价款、利息和违约金的金额,并依法予以追缴,纠正海云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登记发证程序。但县国土局接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后,并未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国家利益仍处于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2016年12月9日,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江县国土局为被告向铜仁市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德江县国土局未向海云公司收取土地出让金,并责令被告德江县国土局依法履行职责。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德江县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措施,审前向受让方追回土地出让金人民币万元,审后追回人民币万元。到案件判决时,共收齐2.07亿元,并追回受让方所欠全部合同价款入库。2017年6月1日,思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判决,支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本案起诉后,行政机关及时采取各种措施,足额追缴了受让人所欠的土地出让金,并将受损六年的巨额国有资产收缴入库,有效追回了国家利益损失,保护了国有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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