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十堰市纪委消息:十堰市纪委纪检监察调查后,十堰市榆阳区原党组成员、政协副主席胡建华违反政治纪律,交待堵口,伪造、转移、隐匿证据,与组织审查对峙;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非法发放天津市补贴,在办理红白喜事、庆典活动中非法接受他人馈赠,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礼品,参与丰富多彩的娱乐活动;违反群众纪律,违规向企业摊派费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共财产的;利用职务之便,在承包工程、调拨资金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罪。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胡建华丧失了理想信念,背离了党的宗旨,对党不忠不义,修养松懈,为官不正,大肆受贿,甘愿被“追杀”。十八大后不收敛不制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涉嫌职务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十堰市纪委常委会研究,报市委批准,决定开除胡建华的党籍;被十堰市监察委员会撤职;接受其非法收入;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十堰市纪委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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