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5日电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甬外管发[2020]53号)显示,湖州博迪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博迪影视”)私自买卖外汇,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对湖州博迪影视进行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湖州博迪影视成立于2015年1月14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米达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经理。该公司是杭州博迪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杭州博迪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米达,持股比例为90%。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境内机构和境内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
《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非法引进外汇的,由外汇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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