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公司要求加班不满30小时捐300#乐捐制度本身就是一种违规的行为,但是这个在很多公司确非常盛行,有的甚至已经把这个当做自己公司的一种企业文化。
所谓的乐捐,其实就是公司内部的变相处罚制度。与其他不同罚款充公不同的是,乐捐的钱集中起来作为日后公司给员工的福利待遇的支出,这样下来,等于本身公司应该承担的福利责任变相的转移给了员工,而且在乐捐的实施上可以采取任何公司认为可以的方式进行。
为什么很多公司企业无视劳动者的权利呢,这个其实和我们目前的相关法律的惩罚力度息息相关,对于企业而言,违规的成本太低,所以等同无所谓。
所以,企业没有罚款的权利,更没有要求员工履行的义务,公司的内部规定没有任何效力,对于这样罚款公司,我觉得,还是需要有关部门及时介入,不宜助长其风气,因为从目前看,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实真的感觉无所谓。#公司乐捐 有一种罚款不叫罚款,叫乐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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