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福全
同志们:
根据你局的上诉状,我局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对于你反映的问题,我局和屌薇镇政府已经责令东亚村十组积极整改。如果这十个小组继续失败,我局和调委镇政府建议你按照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分配中落实对计生家庭奖励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号文件(陕人口发[2011]39号)精神,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本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高新区卫生计生局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生计生局
附件2: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区调圩镇政府批复:
关于郭福全在东亚村反映的计划生育问题的答复
你好,郭福全同志!
最近你报调圩镇亚东村十组在征地拆迁资金分配上,未按《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落实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家庭的优惠政策。兹答复如下:
按照《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独生子女户和两个女户的家庭,在村集体资产分配收入中应多一个半资产。亚东村征地拆迁前期,我镇分别向村干部和组长发放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的优惠政策。要求相关村组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但村组是自治组织,村民土地补偿利益分配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批准。
在村民集体投票过程中,你村十组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分配方案未获通过。作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镇政府无权干涉其分配计划。
目前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9年7月1日正式实施。本《条例》关于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规定没有落实或者各地没有落实。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和乡镇政府无法影响村民会议表决的利益分配方案,形成了《条例》的规定与基层执行之间的矛盾。为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2011年5月11日,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发文《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分配中落实对计生家庭奖励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陕人口发展[2011]39号)。该文件第六条规定“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省《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没有拒不改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已享受优惠奖励且违反再生育承诺的家庭,由发放单位和组织依法强制收回奖励资金。
我们镇已经责令你们村的十个小组积极纠正问题,按照《条例》省规定,落实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家庭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如果十组继续不兑现,我镇支持你和你村十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收回他们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附件3: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区调圩镇计生办回复:
根据亚东村10组属于征地村,我镇计生办将提前分别向村干部和组长发放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双女结扎户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优惠政策。要求村组落实计划生育相关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土地补偿费由有关部门直接划入各集团的账户,利益分配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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