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
(仓建)房地(2020)134号
甲方:河北新龙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不是。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商业中心D座10楼甲、乙、丙、丁,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查,贵公司监制的:荣盛华宇城项目未对3#楼深基坑进行专项巡查,未按规定建立危险项目安全管理档案,以调查记录等书证和物证作为证据,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8、24条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条、《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155条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对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巨科处以2万元罚款、3元罚款,并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记录到河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记录系统的行政处罚中,要求你单位积极依法办理相关施工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本公司)限于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上述处罚。
收款人:沧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_银行:沧州建设银行运河支行
账号地址是沧州市西环中街: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按罚款金额的3%罚款。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中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该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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