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
又称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扶持,社会各主体通过新建或其他方式筹集,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它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归个人所有,归政府或事业单位所有。它以低于市场价格或租户负担得起的价格租给新就业工人,包括一些新大学毕业生和一些从其他地方搬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弥补个人租赁住房的不足。在我国,个人租赁住房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可供出租的房屋数量少,尤其是大城市,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二是我国城市人口膨胀,住房资源紧缺,城市出台“限购令”,使得私人租赁住房难以成为租赁住房的主体,发展空间不大;第三,房租过高,出现“群租”现象,直接是因为可供出租的房子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第四,房屋租赁的专业经营机构少,出租的房屋都是私人闲置房屋,不是首要目的,稳定性差。出租屋的居住功能有缺陷,很难达到产权房的居家效果。另一方面,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了个人租赁住房短缺和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为没有住房的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了数量充足、租赁期限稳定、价格合理的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死亡的,其出租权不得继承。
但是,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或者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承租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可见,公租房的租赁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户籍地址相同的共同居住人或其配偶和在上海有常住户口的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成为新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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