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资发[2021]1号),旨在解决因历史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加快解决以往法律法规和政策一直无法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
自然资源部
《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淄政发[2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有关部委、机构: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解决因历史问题造成的房地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加快解决国有土地上出售的城市房屋遗留的历史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土地使用程序不完善的问题。政府主导的安置房、工棚、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以按照划拨和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集资建房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在项目建设时按照政策规定,通过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的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对于已经登记房屋所有权的,经公告后,所有权明确且无争议的,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现状直接下达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二、关于无偿土地出让价格及相关税费。对已售房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作为商品房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金,或者开发单位未缴纳税费的,可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证金分离”的原则,有关部门在收回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的同时,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房屋尚未入住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划拨土地上的自建房屋擅自出售的。土地出让价款未补缴的,依法补缴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房地产登记。
三、关于未经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的问题。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规划验收手续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并办理相关核实手续。对于因完成时间提前而不具备完成手续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在满足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根据现状出具确认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的部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先对符合规划的部分进行核实,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四、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的流失。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的损失,有后续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后续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没有继承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房地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者组织申请。开发企业或相关单位灭失的,可以一并办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权利主体的灭失应当记入登记簿。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相关单位已遗失的,购房人可单方面申请过户登记。
5.原有零散登记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跨宗地建设存在问题
房屋、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的土地使用范围,且无需调整宗地的,可按宗地所在地办理房地产登记;如需调整宗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调整宗地边界或合并分割宗地,然后办理房地产登记。
各地要高度重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推进“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建设,细化配套政策,防止不法行为乘风破浪。按照“缺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措施和时限,加速晋升。要坚持“疏通与堵塞相结合”,严格控制新项目,加快土地使用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开发利用、执法监督等整个业务链的封闭动态监管,从源头上避免历史遗留的新问题。要总结推广“交地交证”、“交房交证”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向上游环节反映房地产登记中发现的问题,促进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完善制度。
国有土地上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用房的历史问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1年1月4日
(山东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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