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工人刘玲曾获得劳动模范称号,是市人大代表。他的妹妹刘宏和他哥哥在同一家工厂的另一个车间工作。刘宏在工作中与车间工人赵军结下了深厚的感情,于是他恋爱了,并发誓永远做情人。然而,他的哥哥刘玲,因为他平时的工作关系,对赵军有个人恩怨。得知妹妹和赵军终身私约后,他非常生气,命令妹妹不要和赵军来往。与此同时,告诉,他有一个朋友的弟弟王,在银行工作。他人品好,工作优越,经济状况比一般人好。他想给王介绍一个妹妹。刘宏一听,拒绝了,继续和赵军商量,两人想在选定的日期登记结婚,想欺骗哥哥。不幸的是,我被另一个路过的人金听到了。金和刘玲是同一个老师教的其他弟子。当他们听到这些,他们去告诉刘玲。刘玲一听,怒不可遏,手里拿着一根粗木棍,冲到刘宏和赵军谈话的地方。他把赵军赶走,强行把他妹妹刘宏带到他家,关在他的房间里。刘虹深深地感到他的哥哥很粗鲁,不能实现他的爱,他非常绝望。刘虹是个偏执的女孩,她在房间里上吊了一会儿。刘玲发现他妹妹自杀了。她非常惊讶和愤怒,以至于不能参加葬礼安排。她手里拿着一把大水果刀,到处找赵军,想杀了赵军来赔她妹妹的命。居委会干部李阿姨赶紧打电话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报案。检察机关立即派人到现场处理此案。请问:
(1)哪个机关应该受理这个案件?给出理由。
(2)案件受理后,是否应对刘玲采取强制措施?我该怎么做,我该怎么做?如果不是,为什么?
(3)本案应由哪个法院一审?为什热门刑事事件分析报告么?
回答:
(1)案件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本案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检察院正在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务员利用职务便利罪。属于一般刑事案件,应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2)案件受理后,应当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刘玲,但必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刘玲暴力干涉婚姻,导致他妹妹的死亡。他是一个应该被逮捕的现行罪犯,他是在犯罪时被发现的。此外,刘玲想用刀犯罪,这是危险的,所以公安局应该先拘留他。但由于他是市人大代表,根据法律规定,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对他的拘留应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3)案件应由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受害人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由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1)个测试管辖区。具体来说,对于功能性管辖,本课题的重点应该是区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罪。其职能管辖不同,前者是自诉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后者是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一个问题(2)是强制措施。奇林在本案中的行为符合先行拘留的条件,但考生应注意案件开始时对刘玲身份的介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龄、精神状态、身份等的介绍。在法律考试中
详细的法律解释(1)《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公巡报进行。’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但本案违反了《刑法》第257条第二款,不属于自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负责侦查所有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对大多数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可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揭露和证明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
(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提前拘留正在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 (一)正在犯罪预备、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二)被害人或者在现场看到的人认定他是犯罪的;(三)在自己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逃逸的;(五)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六)真实姓名、地址和身份不明的;(七)有重大逃匿犯罪、多次犯罪、结伙犯罪嫌疑的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紧急状态下,暂时剥夺现行犯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了拘留条件,使之不同于逮捕。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查清犯罪事实,判断是否可以判处超过意外监禁。另一方面,拘留时间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因此,刘林应该被拘留而不是逮捕。(3)《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种犯罪只有在被告知的情况下才会被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本法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也就是说,
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组织系统中的基层组织、数量多、分布广,离犯罪地近,最接近人民群众,把绝大多数的普通刑事案件划归他们管辖,既有利于秘要时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就地审判案件,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又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便于群众旁听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来源:司法考试培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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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数据分析,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特别是近三年来,每年公开的刑事案件超过400起。由于文件发布时间滞后,2016年发布的数据尚不具有参考性。
福建、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经济发达的南方省市是此类病例的高发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涉及全国28个省市,大部分集中在南方地区。仅福建、上海、广东、浙江和江苏省的病例就达到了总样本量的近70%。其中福建省病例数最多,有235例,其次是上海和广东省。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诈骗罪交织在一起,近四分之一的案件涉及数罪并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涉及的刑事罪名有15种,近四分之一涉及两项以上罪名。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占案件比例最大,764起,约占59.1%。其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95起,约占22.8%,诈骗罪233起,约占18%。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有关的其他犯罪包括销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99起,7.7%)、信用卡犯罪[1](49起,3.8%)、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2](33起,2.6%)以及敲诈勒索、合同诈骗、非法经营、赌博等其他犯罪。
注:刑事罪名涵盖《刑法修正案(七)》中非法提供、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合法获取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是最常见的犯罪类型
以销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例,行为人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然后进行非法处理的行为最为常见,接近60% (56.9%)。其中,利用职务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人主要是政府机关或国家机关,如户籍警察、市场监督局人员、银行工作人员、学校工作人员等。利用工作便利或提供服务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主要针对服务行业中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员,如快递员、淘宝客服、房产中介、商场销售员等。此类人员犯罪比例高,反映出相关行业监管明显缺失。近一半(47.4%)直接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约20.7% (20.7%)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被告人通过购买、窃取、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商业合作、收集、秘密拍照、交换和披露内部员工以及赠送礼品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1]包括信用卡诈骗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2]包括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入侵罪、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和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涉及公民的个人信息种类繁多
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被侵权公民的个人信息有多种,包括公民信息、财产信息、信用信息、通讯信息、轨迹信息、车辆信息、通讯信息以及出行住宿等其他信息。
其中,侵犯公民信息案件数量最多,涉及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护照、驾驶证;二是被侵权公民的财产信息,涉及银行交易明细、银行账户、淘宝、支付宝账户、游戏账户、密码;被侵权人行踪信息大多是手机定位、通话定位、航班、出入境等。其他公司
在大约78.5%的案件中,被告通过购买获得公民的个人信息。约有5.4%的被告通过盗窃获得公民的个人信息,其中大多数人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入侵计算机系统。除了常见的购买和窃取方式,还有通过业务合作、收集、跟踪、偷拍、内部员工交流和披露、免费提供信息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获取信息的方式。
信息主要用于销售盈利、商业推广和犯罪
被告取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大多用于销售牟利、商业推广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抽样案件中,约51.2%的案件中,公民的个人信息被用于出售牟利;在20.3%左右的情况下,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商业推广,如产品推广、市场拓展、拉客户等;在约28.6%的案件中,犯罪分子会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诈骗、盗窃信用卡、打击举报者、伪造文件等。
非法处置涉及的个人信息数量惊人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有行踪信息、通讯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等50条以上个人信息,或者有住宿信息、通讯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500条以上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或者有其他公民5000条以上个人信息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据抽样统计,70%的案件涉及处置5000多条公民个人信息,平均70.2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最高的案件涉及65亿条个人信息(剔除重复数据后超过3.4亿条)。
[1](2014)普行子楚1923号
即在吴怡、林某某销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中,[3]2009年3月至2013年6月,被告吴怡通过网络平台从QQ上花了1.8万余元谋取非法利益,绰号“退休风”。而其他人非法获得了整个国家。
各地公民个人信息65亿余条,去除重复数据后的信息共计3.4亿余条。此后,被告人吴乙通过其操控的“九州个人名录”网站,向QQ昵称为“三代中医”、“邵怀瑶”等150多人(涉及全国8个省、直辖市)大肆销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亿余条,非法获利79万余元。同时被告人林某某于2008年5月至6月,在被劳务派遣至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担任信息技术管理部员工期间,利用维护数据的工作便利,非法提取、复制了850万余条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存款信息和85万余条电子银行客户信息。同年6至7月,被告人林某某通过QQ网络聊天搭识被告人吴乙,并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000元的价格向吴乙出售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2009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离职,此后至2010年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QQ网络聊天平台搭识QQ昵称为“大船”“九十九”等5人,并向该5人出售上述非法提取、复制的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个人存款信息和电子银行客户信息共计169,965条,非法获利15,600元。上述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吴乙、林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实际获利情况普遍较高
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即可定罪处罚,据此在全部样本中有254个案件提取到了非法获利数额,其中在5,000元以上的占四分之三,5,000元以下的占四分之一。平均非法获利额高达65,000元,最高的案件中非法获利达到1,000,000元。
如刘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中,[4]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QQ(×××)以“小天使”的网名向多个上线购买车主信息,并贩卖给他人,非法获利64万余元。最终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注:非法获利金额的提取仅适用“获利、非法收益”关键词匹配方式。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多为自然人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以样本中的1,103件判决文书为例,约2.1%的案件涉单位犯罪,约97.9%的案件仅为自然人犯罪。
自然人犯罪案件共涉及2,584个被告人,将近八成为男性,且多为88后,年龄多集中在20-30岁,学历普遍不高,多来自南部省份地区,其中籍贯为福建、广东的最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团伙作案比例
较高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刑事案件,团伙作案率约44.4%。团伙人数为2人案件最多,案件量占比分别为%;其次是团伙人数为3人的案件,案件占比约%。
在团伙作案的案件中,团伙人数最多的高达47人。被告人通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的方式,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等信息。
单位犯罪中主要涉及教育培训公司、网络公司、咨询类公司等,其中教育培训类企业占三分之一
单位犯罪案件共涉及29家单位,单位类型多为法人,占比约91.3%。涉案单位的主营业务范围涉及教育培训、网络科技、管理咨询、体育健身、装饰装潢、商贸和房地产等,其中教育培训类单位占比最多,均%。
如“上海昂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5]被告人李某、朱某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上海昂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昂论公司”),公司主要从事咨询培训等相关业务。2014年4月至案发,李某、朱某某在经营“昂论公司”期间,为推广公司业务,共同商议决定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公民信息。此后,朱某某通过QQ与他人联系,以现金支付或转账付款等方式多次购买公民信息,并存储于公司电脑中,其中部分用于公司培训咨询等业务。经鉴定,从李某、朱某某等人使用的电脑、邮箱等存储介质中提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0余万条。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单位上海昂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朱某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不同刑罚。
犯罪人刑罚普遍较轻,尤其是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类犯罪缓刑比例高、量刑轻,犯罪成本低
样本案件中,有418个被告人被判处拘役,2,156个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其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较轻。在样本文书中,被告人均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中,刑期为1年以下的案件比例高达%,被告人被判刑期多集中在6个月—1年区间。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诈骗罪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相对较重,刑期为1年以下的案件比例仅%,1年-3年区间的案件比例约%,占比较高。
[1](2016)沪0104刑初493号。
具体到各罪而言,妨害信用卡管理类犯罪的平均刑期最高,达到38个月,计算机类犯罪、诈骗类犯罪的平均刑期分别为31个月、30个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平均刑期最低,只有9.3个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平均刑期也只有10个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平均刑期11.5个月。
另外,从缓刑的适用来看,计算机类犯罪虽然平均刑期较高,但缓刑适用率将近五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仅平均刑期较低,缓刑适用率也将近一半(%),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缓刑适用率也将近四成(%),诈骗类犯罪缓刑适用率最低,只有两成左右(21.45%),随着修八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完善,该罪的缓刑适用率相较两个前罪,也有大幅的降低,只有四分之一的案件被适用缓刑,体现了依法从严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政策。
罚金刑的适用惩罚作用有待加强
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共涉及被告1,906人,其中有1,767人被判处罚金刑。
此类刑事案件罚金刑分布多集中在1万元以下,案件占比超过60%。
具体到各罪而言,计算机信息系统类、妨害信用卡管理类两类犯罪的平均罚金较高,分别达到29,314元和25,833元,其次是诈骗类犯罪,平均罚金为21,344元;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平均罚金为13,185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平均罚金为10,104元,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平均罚金数额大体相当(9,955元),体现出了对该类犯罪的获利性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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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含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2]包含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2014)浦刑初字第1923号。
[4](2014)绥北刑初字第495号。
[5](2016)沪0104刑初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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