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是涉案幼儿园国际二班的一名教师。调查发现,2017年11月,刘在自己工作的班级用针扎了4名幼儿。经刑事科技鉴定,上述幼儿的伤情不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儿童是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其合法权益不可侵犯。作为一名幼儿教师,刘应该对他所关心的孩子给予关心、爱护、保护和教育。然而,与职业道德和护理职责的要求相反,他使用针头伤害了许多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构成虐待罪,应依法惩处。根据犯罪情况和防止累犯的需要,应当依法适用禁止就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虐待被监护人罪判处刘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从刑罚执行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未成年人监护教育。
刘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调查机关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他的有罪供述,他的同事和四名被害人没有对他的罪行作证,犯罪工具和现场监控录像没有提取。不排除四名幼儿受伤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其犯罪证据不足,请求宣告其无罪。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为了查清事实,将公安机关对刘讯问的同步录像进行了调取。视频显示,刘主动、自然地供认了自己的针头扎伤被害人的事实,并写了个人供词。4.受害者或家长也有相关指控。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明确,证据真实充分,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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