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特朗普到大疆无人机:心证操作下的陪审团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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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阳明

犹太人掌管的舆论宣传铁律: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这在中国被某些新闻媒体奉为圭皋并成为了“金玉良言”)。

美国前总统特朗普花边新闻时常充斥严肃正经媒体,关于其“强奸”的新闻不时显现于媒体,尤其是关于前成人明星stormy dannials ,但特朗普时常都以“Fake news”回怼,最后以民事的封口费结束。

美国人民对于总统们的花边似乎格外宽容,前有克林顿的“拉链门”,现有特朗普的“暴风雨”(stormy dannials)。按照犹太新闻定律——特朗普强奸不是新闻,特朗普“被强奸”才是新闻。


没有法律事实也能判有罪

前不久,纽约曼哈顿地区联邦法院的陪审团一致裁定,特朗普性侵、名誉损害专栏作家E.Jane Carroll的控诉成立。被告方需要向原告赔偿500万美元。

特朗普本人在审判全程没有到场,仅录制了视频否认一切指控。特朗普宣称自己“从不认识这个女人”,她的一切叙述都是“假话”、“编造”,法院的审判过程和结果“不公正”,是对他本人的“猎巫”。在判决下达后,其代理律师当即表示不服并决定上诉。

案件肇始于2019年。当时,Carroll在新书中宣称,1996年春天,自己曾在纽约第五大道一家百货商店的试衣间被特朗普“强奸”。对此,后者激烈否认。在特朗普被推特封禁之后,他转战保守派的“Truth Social”社交平台,在该平台上继续辱骂攻击Carroll。虽然由于“性侵”事发久远,按照常理已经过了起诉时效,但根据纽约州的一项保护性侵受害者的特殊法案,Carroll仍然找到机会将这桩旧案搬上法庭。

陪审团最终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决,和前总统在这个方面不光彩的形象与“前科”也不无关系。如前所述,特朗普有“暴风雨”封口费的前尘往事。

这是怎样的判决呢,不是根据事实,而是根据原告作为“被害人”自己书里的描述,最后被陪审团裁定的。在这里,事实变得不重要的,重要的是陪审团是怎样看待的。因为在该案件里,当事双方都不记得时间和地点,而是根据书里的回忆来补冲当时场景的。从原告胜诉后从法庭出来笑逐颜开的画面,倒不像是一个正常的受害人的表情,而是奔走相告,“我终于被强奸了”,而对于专栏作家的原告来说,她的书却可以大卖了(估计这是专栏作家被黑的最惨的一次)。

在这里,其实牵扯到英美案例法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心证原则”,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只要让陪审团都认为你有罪,那么你就真的可以被认定有罪,证据变得不是最重要了。心证原则下,并不是说证据不重要了,一如该案例,因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特朗普强奸,在这里,关于强奸的认定,中外一致,那就是性器官的插入来认定,因为没有直接证据,所以最后只能认定性侵,关于性侵,只要有关性器官的接触就可以拿来认定,所以认定相对容易。(感兴趣的可以把该专栏作家的书买来一读,该书有详尽描写,另外,该专栏作家在其书里还描述了被其它几个老流氓强奸的经历)。

从上面可以看出,特朗普并没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有差别)上的强奸,而只是被陪审团认定的“强奸”,因为特朗普在公众形像里花边新闻太多了,毕竟“暴风雨”曾经在前。特朗普在这里是被陪审团“强奸”了——是被强奸。

关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看过香港律政电视剧的观众估计会对这个制度有一定印象,随机找一些与此案不相关的普通人来裁决guilty or not guilty,看似公平公正公开,但看过港剧的似乎也有印象——就是该制度也造成过大量“冤假错案”。


大疆事件是长期渲染的结果

无独有偶,被美国的心证原则又将了一军的是中国的大疆无人机。

2023年4月21日,美国得州西区法院陪审团作出裁决,裁定中国无人机制造商大疆侵犯美国Textron Innovation公司两件美国专利,赔偿金额高达2.789亿美元,合计人民币超19.4亿元。

这两件专利的专利号分别为US8014909B2,主题为“用于交通工具的控制系统”和US9162752B2,主题为“自动悬停的飞行控制规则”。第一件专利2004年申请,即将过期,第二件专利2011年申请。

根据陪审团的裁定,两件专利的赔偿金额差别很大,第一件专利US8014909B2的获赔金额为3000万美元,第二件获赔金额为2.48亿美元。这次赔偿金额如此之大,很重要的原因是陪审团认定是故意侵权,最高需要进行三倍赔偿。

当日,大疆公司针对此次判决发表媒体声明不认同此次陪审团的判决并指出将继续上诉。大疆认为自己的产品没有使用德事隆的技术,对方是一家军用直升机公司,而大疆则是一家民用无人机公司,完全不是一类产品。事实上,德事隆本次用来诉讼的核心专利是2011年申请的,但是大疆在2009年推出的XP3.1中就用到了该项技术。

2021年,德事隆公司以侵权专利(PatentInfringement)为由在美国德克萨斯州联邦法院(TexasWesternDistricCourt)对大疆提起专利诉讼。德事隆公司认为大疆无人机的悬停功能侵犯其“飞机自动悬停控制”专利,并认为大疆无人机的跟随功能侵犯其“交通工具控制系统”的专利,要求大疆公司共支付3.67亿美元(约合25亿元人民币)的赔偿。

有接近大疆的人士称,虽然大疆技术方案使用时间早于德事隆专利申请时间两年,并不存在侵犯专利事实,但德事隆方律师在庭审中有意放大和渲染大疆是一家被美国国防部列入“中国军事公司”黑名单的企业,以此影响陪审团的判定,做出了对大疆不利的判决。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通过舆论影响司法审判,这不是中国的特色,而是司法实践中的惯例,毕竟司法实践中的人都是凡尘俗人,不免受到世俗的影响。

陪审团制度被认为是英美法治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对于保障公民自由、提升司法公信力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也正是该项充满光环的制度使得犯罪者可以在确凿的证据指控下,依然逃脱法律的制裁。最著名的是辛普森案件,同样的事实,刑事和民事有着截然不同的判决。

究其原因,最大程度要归责到陪审团心证的任意性上去,这也是陪审团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受到诟病最多的一点。由于陪审团成员挑选的随机性,实际上陪审团的组成成员大多数都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他们本身就相较更易受到环境因素和偏见的影响从而做出有失偏颇的决定,更关键的是美国法律规定陪审团在作出决议时是不需要附加理由的,他们仅仅需要说明讨论结果是有罪还是无罪即可,这无疑的确保护了陪审团在作出决定时的独立性,但是却无法防止陪审员“心证”形成时的恣意。

美国陪审团制度对专利案件的理解,很多情况下,以大疆案例来说,陪审团的7个人都是普通人,并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很多时候是考验专利权人代理律师的表演,通过庭审来影响陪审团,这在港剧里有过精彩的演出。这一点和中国的专利审判制度是非常不同的。

记得很早的时候,某些律师说陪审团制度是美国的“街角智慧”(streetcorner smart),精英法官主持程序正义,由草根民众来判决guilty or not guilty?,这样来达到微妙的平衡。

事实真是这样么,从特朗普的“强奸”案例来说,关于其陪审团几乎没有零星的信息,这里面是否是由民主党背后来操作来搞政治迫害很难说。并且媒体曾经大肆渲染的成人明星的“暴风雨”封口费事件,普通大众早就先入为主地认为了特朗普的花花公子形象,这些人为操作的陪审团比较隐蔽而已,一般人很难区分和辨别里面的猫腻。

以大疆案例来说,美国媒体渲染的中国威胁论也是先入为主多时,普通民众对中国企业的形象多为负面,因此,草根陪审团来主持正义在这里显得荒谬。


证据和“心证”是美式双标的两刃

“心证”一词,最早语出佛教偈语,唐朝诗人皎然 《送清凉上人》诗云:“花空觉性了,月静知心证。”这是心证最早的汉语词汇。

在法律上,心证又称自由心证(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 through inner conviction)。即一切诉讼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称为心证。

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始终要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不允许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运用“自由心证”原则。而英美法系的香港却适用此制度,港剧里早有耳闻。

虽然现在的国内主要是重证据的司法审判,不允许运用“自由心证”,但在历史上,古代侦察在技术不发达,没有DNA等技术的情况下,心证的断案却一直存在。

明朝历史上有名的清官海瑞就亲身经历了这么一件案子,不过最后海瑞依然只能依靠推断来洗刷他人的冤屈。

案情基本情况如下:有夫妻二人在家中盛情款待一位因事过境的朋友,晚饭后还邀请朋友留家过夜。当晚,妻子的哥哥,也就是丈夫的大舅子前来讨要欠款白银三两。妹夫与大舅子一言不合,就拳脚相向,打斗过程中,大舅子失手将妹夫推入水塘淹死。人命关天,误杀也必须偿命,大舅子就威胁妹妹和住宿的朋友,不准报官,随后大舅子将妹夫的尸体绑上巨石沉入水底。

中国古代,邻里关系较为密切,一个人突然失踪,必然会引起邻居的注意,事情就不可避免的被揭露。审案的县官为了显示自己的业务水平,就以洞悉一切的姿态断定此案乃是因奸而致谋杀。

当时的断案逻辑是:死者的妻子与这位朋友必有奸情,不然,何以偏偏在这位随带仆从、远道而来的客人到达那天,丈夫突然死于非命?又何以兴高采烈的摆酒相庆?所以,这位县官就判女人凌迟处死,朋友作为奸夫理应斩立决,大舅子参与密谋应被施以绞刑。

随后,这件案子送交杭州府复审,杭州府的审判官经验较为丰富,否定了初审判决,认为确系殴斗致死,动手的人应该施以绞刑,其他人等应无罪释放。

明朝规定人命案件必须由北京都察院、大理寺再次复审才能下最终判决,再加上此案府、县两级审讯所作出的判决完全不一致,于是就将此案发交临近的三个县的县令会审。或许明朝县一级的审讯水平处在同一水平线上,这三位县令维持初审的判决。

当这三人被送到省巡按使的公堂之上时,被判凌迟的女人当堂哭诉喊冤,于是此案又被移送到应天巡抚海瑞那里作第六次讯问。

海瑞的结论与杭州府审判官的结论一致。他的理由是:这位妻子与丈夫生有二子一女,决不会如此狠心。而这位朋友的家境也并非非常富有,并且早已娶妻,假设女人确实企图再嫁,也只能成为此人的一名小妾。所以从情理而论,谋杀的动机是不成立的。再则,既然是伤天害理的谋杀,参与密谋的人也应该越少越好,又何必牵扯上这位朋友携带的仆从。

对于初审的供辞,海瑞的解释是:“皆是畏刑捏招,恍惚成狱,殊非实情。”最终,此案以海瑞的结论为终审判决,妻子与朋友都得以幸免。

中国历史上是有“心证”逻辑推理传统的,问题来了,现在的司法制度下这些古人的断案智慧却如何消失了?现在中国的司法变成重证据,重“程序正义”了,中国的某些律师们嘴里都是“程序正义”,为什么很少谈“心证原则”?毕竟中国历史上是由心证推理历史传统的。

某些律师一直强调的“程序正义”,一方面是时代特点,以前侦察技术不发达的情况下,有时候公安部门取证的时候难免会一些程序上的问题,也形成了一些冤假错案,但从根本上来说,取证有瑕疵那是在所难免,只要做事,肯定会留有一些问题被别人指责,只要不做就没有,这是一些政府机构的行政逻辑,这是行业特性决定的。

话说直白点,某些律师所谓的“程序正义”就是挑刺,通过找出一些小毛病来否定大是大非问题,这是其惯用伎俩。这就好比班上有同学举报某同学偷东西,其中有同学指责说这程序有问题,应该由公安机关去处理这些问题,难道检举揭发坏人不是每个普通人做的么?所以很多时候所谓的“程序正义”很多时候是混淆视听,用来搅局的。

英美法系的“心证原则”适用其它地方么,虽然美国有“长臂管辖”法案,但在世界上其它地方美国长臂管辖的情况下,美国也是以证据为主,并不全是心证原则,因为很多时候调查取证是有难度的,对美国自己有利的情况下,就重证据(因为有时候取证比较复杂,并且认定有难度),对自己不利的时候就用心证的陪审团制度,这是美国霸权的双标之所在。

同理,某些律师所谓的重证据,因为证据的取证有难度,并且难认定,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帮助其当事人逃脱惩罚,这是司法实践的现实。

那些希望引进西方陪审团制度的某些律师,却从来不提“心证原则”,其内心可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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