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高新区东部新区征地拆迁
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就业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益阳高新区东部新区征地流转、拆迁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就业生活保障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加快东部新区开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郑翔办发〔2007〕35号),并结合东部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部新区启动区征地流转、拆迁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就业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东部新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理委员会”)管理,由东部新区国土局和益阳市征地拆迁事务办公室实施。土地出让工作由新区管委会和鹤山区扶持高新区东部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志东办公室”)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保障。
第四条东部新区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坚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利用和开发效益共享,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复合身份、复合安置、复合生活就业保障和复合管理。
第二章土地征收与流转
第五条东部新区启动区的征地补偿,在上级部门发布新规定前,按照湘政办〔2005〕47号文、市人民政府令〔2004〕3号文、伊〔2008〕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鼓励和支持农民重点转移尚未征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东部新区管委会成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咨询、项目包装、数据库建设和协调实施。
第七条按照依法自愿补偿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由村民小组集中流转到东部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可以整体流转到规模业户或其他经济组织。服务中心按照土地类别对农民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每年公布一次。新区管委会为农民收入补偿提供保障。土地被征用时,土地承包方的土地出让收入补偿终止。
第八条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宅基地可以一并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与农民签订协议,按照征地标准一次性支付流转金,正式办理征用手续时冲抵征地补偿费。
第九条未被征收农民(包括宅基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同时进行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和就业生活保障与被征收农民同等对待。
第十条新区管委会应当从技术和资金等方面支持大型业户和其他经济组织转让土地绿色经营权,发展规模化经营。
第三章拆除和
(一)安置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已婚无子女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安置面积1人;
2.对于达到晚婚年龄的未婚青年,增加一个人口的安置面积;
3.丧偶、离异和60岁以下单身人员可按2人分配安置面积;
4.未迁出户籍的已婚妇女,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履行相应义务,随母亲落户的子女可纳入安置对象。
(二)安置对象家庭成员在被征地所在村,虽然没有常住户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安置:
1.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但未享受房改政策(包括购买房改、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和货币住房分配,下同);
2.现役、复员军人(不含国家包安置的现役、复员军官、三级及以上士官,以及征地村外已婚定居人口);
3.原居住地在被征地村的高校学生;
4.原户籍所在地村的服刑人员和劳动教养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1.被拆除的人有另一栋房子
的(商品房除外);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被拆迁的;
3.拆迁时获得了节约用地补助费的;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前死亡的;
5.其他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情形。
第十四条安置以户为单位,依照家庭常住户口人数分配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安置对象凭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分户登记户籍证和婚姻登记机关核准的结婚证等有效证件,经集体经济组织审核,“支东办”和新区管委会批准,可以分户安置。
第十五条安置对象资格审查程序:
(一)各村根据“支东办”和新区管委会审定的项目安置方案组织拆迁户填写申报安置表,签署初审意见,报东部新区综合服务部和国土分局审核;
(二)东部新区综合服务部和国土分局召开安置例会集中审核,审核意见及时在相应村组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综合服务部发出由支东办和新区管委会领导签发的安置通知单;
(四)拆迁户凭安置通知单到新区管委会办理购房手续。
第十六条安置房建设、分配和使用,采取被征地农民(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进入集中安置区的农民,下同)出地,新区管委会投资建设,被征地农民按分配面积优购价购买或租用,物业实行统一管理的办法进行。安置房报建手续由新区管委会统一办理,所有报建费用除省级规定应强制缴纳的收费外,其他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20%收取。
第十七条集中安置区的安置房和小区内道路建设用地由安置对象承担,按占地总面积除以安置总人数分摊到人到户,在各户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时实行等面积扣减。
第十八条拆迁安置户按照核准的安置人数,以35平方米/人的标准分配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安置房的户型分为70平方米/套、105平方米/套和140平方米/套三种。单户安置面积低于70平方米的,不予分配安置房,由新区管委会在安置小区内提供廉租房进行安置;单户安置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原则上拆分为两套安置房进行安置,或采取安置房和廉租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安置房底层均配套建设层高为2.6米的杂屋,杂屋据实计算建筑面积,安置户可自愿选择购买,原则上每户准购一间。
第十九条拆迁安置户按照规定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优购价(优购价=建筑成本价-政府补贴金额)购买安置房,选择同一户型的拆迁安置户以集体抓阄的方式确定房号。安置房计算楼层差价。
因结构原因,安置户所购安置房超过规定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优购价计算;超过规定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须按建筑成本价计算。非结构原因超过规定安置面积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筑成本价计算;超过规定安置面积3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须按市场价计算。
第二十条安置房的优购价、建筑成本价、政府补贴金额、市场价,以及底层杂屋售价和廉租房租赁价每年公布一次。安置房的市场价由新区管委会根据集中安置小区周边同类型房屋的市场均价确定;政府补贴金额按补贴标准和市场物价变动等因素分年度制定。
第二十一条进入集中安置小区购房的被征地农民,在定房时须交纳购房款总额的70%作为入住保证金,办理购房手续时须缴清全部购房款。自接到缴款通知书后15天内不能足额交纳房款的,取消其购房资格,退还保证金;自接到入住通知书后6个月内不入住的,取消购房资格,退还购房款。安置房5年内不得转让,未满5年转让的,须按购房时的市场价补交差价。
第二十二条集中安置后的被拆迁人和列入集中安置范围后被取消购房资格的被拆迁人,不准申请异地新建安置房。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但不要求集中安置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东部新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按规定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领取300元/平方米的节约用地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拆迁房屋给付一定的搬家费;需要租房过渡的,给付租房过渡费。搬家费标准为距离1公里之内600元/户;1至2公里800元/户;2公里以上1000元/户。需要租房过渡的,给付两次搬家费。租房过渡费标准为每户每月400元,发放至安置房交房之日止。同住一栋房屋的家庭成员符合第十四条分户安置规定的,可分户发放搬家费和租房过渡费。
第二十四条集中安置小区配套的庄园种养区土地,按照安置小区总人口人均0.1亩的标准配备,其用地在各户土地征用或流转时统一预留,集中配置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庄园种养区土地可由庄园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生产经营,按每户土地数量分摊成本和分配收益,也可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成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市场化运作获得收益。
第二十六条庄园种养区须统一规划,实行功能分区,符合生态环保要求。新区管委会负责种养区基础设施建设,并对规模经营的现代、高效种养业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各庄园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庄园内行政社会事务,管理人员由当地乡(镇)政府聘任。生活区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由村(庄园)集体经济组织和住户共同承担,前三年新区管委会给予适当补贴。同时,按20亩/千人的标准为各集中安置小区配置经营性用地,其开发经营收入主要用于解决庄园管理机构的办公经费和物业管理费。
第四章就业与生活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东部新区管委会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要搭建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保障平台,通过提供免费就业培训、广辟就业渠道、引导和鼓励自主创业等多种措施,帮助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农民纳入东部新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其最低生活保障、养老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益阳市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2008〕5号令)和《益阳高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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