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
合环发字[2020]29号
山西阳光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薛靛民
地址:山西省河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1号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发现、证据和陈述(听证)及采纳
我局于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10月13日对贵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贵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6日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60万吨焦炉废气从出料口排出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2)二氧化硫浓度超过焦炉烟囱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50mg/m3)1小时,超标倍数小于50%。
2、
100万吨热备用烟囱废气排放
从《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2)开始,焦炉烟囱内二氧化硫浓度累计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50mg/m3)7小时。其中2小时超标不到50%,4小时超标50%-200%,1小时超标200%以上。
3、
100万吨焦炉废气排放口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2)二氧化硫浓度超过焦炉烟囱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50mg/m3)1小时,超标倍数小于50%。
4、
5号焦炉排放废气140万吨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2)二氧化硫浓度超过焦炉烟囱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二氧化硫50 mg/m3)时,累计4小时,超标倍数2小时小于50%,烟气流量2小时大于1万标准立方米小于20万标准立方米。
5、
6号焦炉排放废气140万吨
二氧化硫浓度累计超过焦炉烟囱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二氧化硫50mg/m3)264小时,其中超标187小时,超标50%和200% 73小时,超标200% 3小时。
以上事实为:贵公司提供的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6日《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年9月14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2020年9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9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0月13日《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检测系统日常巡检记录表》第18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披露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020年11月2日,我局以《设备校准和检验记录表(废气)》(罚字[2020]17号)通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我局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杨进教字[2020]第220号),并就拟对你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了陈述和申辩,随后于2020年12月8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明确表示将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履行、期限
1、
根据《关于对河环罚听告字〔2020〕17号文的申辩意见》第99条第(2)项,参照《山西阳光焦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放弃申辩听证的的声明》(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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