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化、多元安置、优惠待遇、统筹兼顾的原则,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适应国防建设和社会进步。
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业为主,实行自主择业、岗位安排、退休供养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安置纳入相关规划,将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和安置纳入国防动员和“双扶”考核目标体系,并将退役士兵安置资金和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农业、卫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编制、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认真落实退伍军人安置、就业、自谋职业和税收等优惠政策,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和安置或者优先招收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要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就业和创业能力。
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环境。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接收和移交
第九条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国家批准提前或者延期退役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可以相应提前或者延期接收。
第十条在退役士兵集中离队回国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主要车站、港口设立临时接待站、转运站,负责安排退役士兵回国途中的住宿、交通和转运,为退役士兵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安置一般是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退役士兵入伍时是普通高等院校学生或者被录取并保留录取资格。退出现役后不返校的,其安置地为其学前居住地所在地。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享受与安置退役士兵同等的待遇:
(一)现役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户口发生变化的,可以在双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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