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补即时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为确保填补公司回报的措施能够有效实施,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得无偿或在不公平的条件下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利益,不得以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消费行为。
3.不得利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和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的措施的实施相联系。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使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
违反上述承诺的,相关责任主体将在股东大会和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开说明并道歉;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违反其他承诺的情况
除上述承诺外,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对违反其他承诺的行为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何平承诺:“我已发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的有关规定的承诺函》、《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果我违反以上承诺,收入归公司所有。因此,如果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公司或投资者将依法得到赔偿。”
发行人股东邵承诺:“我已发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果我违反以上承诺,收入归公司所有。因此,如果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发行人股东、微光投资及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胡、倪大明、何、钱昕、董、张佑军承诺:“股东已发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违反上述承诺,收益归公司所有,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
九.相关中介机构在本次发行中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公司在发行工作中未勤勉尽责,致使公司制作发行的文件中出现与事实不符的重大事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认定这些违法事实后, 本着积极协商、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本公司将通过与投资者和解、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补偿基金等方式,自行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赔偿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计量的经济损失。 公司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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