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珊水彩人物绘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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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逻辑的一些主要方法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在不 同方面受对立统一规律所制约和规定的。这是因为,辩证法、认 识论、逻辑在唯物辩证法这门科学中是统一的。当唯物辩证法的 对立统一规律及其所影响和制约着的辩证法的一系列概念、范畴 和规律为人们的辩证思维自觉运用的时候,即用它们来分析和研 究一切思维活动、思维过程和思维形式的时候,它们自然也就具 有方法论的意义而转化为辩证逻辑分析和研究问题的逻辑方法,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逻辑方法了。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对立统一规律在辩证逻辑科学体系中有 着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它贯穿着辩证逻辑科学的各个方面,规定或制约着辩证逻辑科学的全部基本内容,因而它自然也就成为辩证逻辑科学体系中具有主导地位的规律,也就是根本规律了。

对立统一规律作为辩证思维的规律,实际上也就是辩证思维的 矛盾律,它同形式逻辑的一条基本规律      不矛盾律(习惯称为 “矛盾律”)有什么关系、有什么不同呢?辩证思维的矛盾律承认并 肯定客观事物中的辩证矛盾以及这种矛盾在思维中的反映,而形式 逻辑的不矛盾律则反对和要求排除思维中的矛盾。两者之间是否互相抵触、互相否定呢?这是需要进一步加以说明的。


辩证矛盾是指事物本身存在的客观矛盾和这种矛盾在思维中 的正确反映;逻辑矛盾是指违反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的要求而出 现的矛盾,即思维中产生的一种自相矛盾,它表现为对同一对象 或对象的同一性质、关系作出两个互相矛盾的论断。因而,这是 性质根本不同的两种矛盾。具体地说,思维中的辩证矛盾和逻辑

矛盾有以下三点根本区别:

1.思维中的辩证矛盾是客观对象的辩证矛盾在人们思维中的 正确反映,而逻辑矛盾作为思维中的一种自相矛盾,不是思维对客观对象的正确反映,而是思维混乱的结果。

2.虽然人们由于各种原因而难免会陷入逻辑矛盾,但逻辑矛 盾并不为一切思维所固有,它是没有其客观原型的;而思维中的 辩证矛盾则与之不同,它为一切思维所固有(就思维的辩证法而言),并为辩证思维所如实反映,它是有其客观原型的。

3.思维中的辩证矛盾是推动辩证思维前进和发展的动力,而 逻辑矛盾由于是思维过程中主观臆造的产物,则对正确思维起着 阻碍的作用。因而,后者是应当从思维中排除出去的,而前者则应在思维中自觉地加以反映和运用。

可见,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但是,如何借助语言符号来正 确表达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这是辩证逻辑应当予以正确解决的)却并非易事。

比如, 一般用来表示形式逻辑不矛盾律的公式是:“A 不是非 A”,   或“‘A 而且非A’   是假的”。而这就意味着人们是用 “A 是非A” 或 “A 而且非A” 来表示逻辑矛盾的。

但是,人们又常常是用“S 是 P 又是非P”来表达辩证矛盾,比  如“帝国主义是真老虎,又是纸老虎”的。这样一来,“P 而且非P” (A 而且非A) 又被用来表示着辩证矛盾。于是人们就自然会提出一

个问题:相同的公式怎么能用以表示不同性质的两种矛盾呢?

于是,人们又提出必须对上述公式作如下改进:表示辩证矛 盾的公式应当是: “S  是 (P   而且非P)”,     其中 “P”    与“非P” 构成同主项S 相对应的统一的谓项,亦即用以表示辩证矛盾是客 观事物本身的一种内在矛盾,其矛盾双方具有对立而又统一的性 质。这样,它就在形式上同表示逻辑矛盾的 “S  是 P 又是非P”  的公式明显地区别开来。

然而,人们对此仍有异议。近年来有的同志提出:在纯形式 逻辑框架内是无法区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的,因为,仅用形 式逻辑的概念和符号无法表示辩证矛盾中矛盾双方的对立互补关 系及其动态性质。为此,应创造出一套辩证逻辑自己特有的形式 语言。在尚未创造出能表示这种辩证关系的恰当符号之前,可暂 时借用我国古代的“2”(即太极图阴阳鱼)符号,用以表示辩证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关系。这样再采用另一些常用符号,就可把

整个辩证矛盾表示为如下公式: “S(P2-P)→” 。       其中 “S”

表示包含着内在矛盾的某一对象、 “P”   和“- P”  表示反映矛盾  双方的两个命题,“()”表示它们同处于一个统一体之中,“2” 表示它们之间发生着相互依存、排斥、斗争和转化的关系,“→ ”

表示由一个旧矛盾向另一个新矛盾转向的趋向。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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