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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性的具体是我们认识的出发点,也就是认识和 思维的起点。然而思维的具体,由于是事物内在属性的多样性的 统一,它只有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在认识了对象的内在 的各种各样的属性后,才能在思维中把它们统一起来加以把握,而 达到思维中的具体。所以,思维中的具体,不能是认识的起点,而 只能是认识的结果即终点。在辩证逻辑中,我们主要要研究、把握的就是这种思维中的具体。
思维中的具体,具有两个最明显的特征:第一,多样性,也 就是通常所讲的全面性。第二,统一性,指多样性的统一。即我 们不仅要全面地把握对象的多样性,而且还要把对象的多样性统 一起来,看成是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统一体。这种统一就其实质来说也就是对立面的统一。如果离开这两点,就无所 谓具体。例如,我们要获得对一个生物体的具体认识,不仅要认 识该生物体的多种生命特征,如新陈代谢、生长、发育、繁殖、遗 传等等,而且还要了解这许多生命特征的内在联系以及该生物体 的存在、发展同周围环境的关系。
抽象与具体像其他成对的逻辑范畴一样,具有对立而又统一 的辩证关系。就抽象作为抽象的规定而言,它表示整体的一个部 分、 一个方面;就具体作为多样性的统一而言,它就意味着整体、 全面(多样性)。这样,相对具体而言,“抽象”就不可避免地具 有片面性和孤立性,它表示把对象的各个属性之间本来存在着的有 机联系分隔开来了。以上说明抽象与具体是互相区别的、对立的。当然,抽象与具体的对立并不意味着它们之间是绝对排斥的,
没有统一的。恰恰相反,它们之间是对立而又统一的。下面,我们着重分析它们之间辩证统一的方面。
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首先表现在:抽象的东西(抽象的规定) 作为认识对象的整体的一个方面、 一个部分,它包含于、存在于 对象的整体,即具体的东西之中,而任何对象的整体、具体的东 西又总是由各种抽象的东西、抽象的规定有机结合而成的。比如, 就一个体现着一定社会生产关系之总和的具体的人(张三、李 四……)来说,他总是由其一定的社会地位、政治态度、思想倾 向、生产技能、生活习性、性格爱好等性质即抽象的规定有机结 合而成的一个整体。离开这种种抽象的规定即性质,就不可能有 由这些性质结合而成的某个具体的人;但是,如果没有这个具体 的人,当然也就不可能有为这个具体的人所包含的各种抽象的规 定即性质。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也就是从客观辩证法的角度 来说,没有具体,就没有抽象;反之,没有抽象,也就没有具体。 其次,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在认识活动和思维过程中则主要表 现为,如果不运用抽象的方法来形成抽象的规定,就不可能在思 维中形成具有许多规定的统一的具体。反过来讲,抽象的规定如 果不上升为思维中的具体,那就只能是片面地、零碎地反映着对 象,就不可能克服黑格尔所说的“把一个对象实际上联结在一起 的各个环节彼此分离开来考察”①所必然带来的缺陷,也就不可能
把握活生生运动变化着的具体事物和具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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