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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对象相对于其各种属性而言 是具体的,是多种规定性的统一。但是,构成该具体对象的每一 种属性即规定性相对于构成该属性即规定性的其他更一般的属性 而言,它又是多种规定性的统一,因而又是具体的。比如,就某 一个大学生而言,他是由“大学生”以及诸如“走读的”、“评为 三好学生的”等等属性结合而成的有机统一体,因而相对于后述 这些属性、规定性而言,“某个大学生”是具体的,后述各种属性 是抽象的;但后述这些属性,比如“大学生”这一属性本身又是 由其他另一些一般属性(比如“在高等学校学习的”“学习某种专 业的”“本科或专科的”等等)所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因而,相 对于构成它的那些一般属性而言,“大学生”本身又成为具体的。 这就是说,就客观对象本身的辩证法而言,在一种联系中表现为 具体的东西,而在另一种联系中却可能表现为抽象的东西。这一 点,反映在人的认识和思维活动中则表现为:作为标志认识过程 一定阶段和环节的科学范畴,在其逻辑序列和推演顺序中,存在 着这样一种情况, 一个范畴相对于某一些范畴是具体的,而相对 于另一些范畴来说则是抽象的。比如,《资本论》中所研究的每一 个经济范畴都包含着丰富的内容,都是对立规定的统一,因而每 一个经济范畴都可以说是具体的。但每一个范畴较之其先行的范 畴而言,总包含更丰富的内容,因而显得更加具体。比如,商品 是先行的范畴,它较之其后继的范畴即货币就显得抽象一些,而 货币则比商品较为具体。这是因为货币首先是一种商品,但不是 一般的商品,而是起一般等价物作用的商品。但货币较之其后继 的资本范畴而言,则又显得抽象一些,这是因为并非所有的货币 都是资本,只是带来剩余价值的货币才是资本。由此可以看到,货币相对商品来说是具体的,但相对资本来说却是抽象的。
其次,抽象与具体之间的差别和对立的相对性还表现在:同一个对象以及反映这同一个对象的同一个概念或范畴,由于人们 对它们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各有不同,即把握其内在规定性和内容的深度、广度不同,因而它相对于一些人来说是具体的,而相 对于另一些人来说,则是不具体的,是抽象的。关于这一点,黑 格尔曾形象而深刻地指出:“正像同一句格言,在完全正确理解了 它的青年人口中,总没有阅世很深的成年人的精神中那样的意义 和范围,要在成年人那里,这句格言所包含的内容的全部力量才 会表达出来。”
以上两个方面说明,抽象与具体之间的区别和对立是有相对 性的。 一个对象或一个思想在不同意义上,可以既是具体的,又是抽象的。这是两者辩证统一关系的又一重要表现。
这主要是指:人们在实践基础上认识、把握一个具体对象的 过程,是沿着从感性具体到抽象的规定,然后再上升到思维中的 具体的过程,即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就有着抽象与具体之间的相互转化和过渡。
首先,抽象作为人们从感性具体的对象中抽取出某一种属性 而撇开其他属性的一种认识活动和思维方法,本身是一种对感性 具体的否定,它在一定程度上离开了具体(感性的具体)。但是, 思维借助于抽象而离开具体对象,只不过是为了更深刻地了解和 把握对象,因为,只有借助于抽象而形成有关对象的一系列抽象 规定,思维才能在此基础上达到对对象具有多种规定性之统一的 理解。从这个意义上说,抽象又是走向具体(思维中的具体,即
获得对象全面具体的认识)的一个步骤和阶段,因而它又包含着对自身的否定。所以,任何“抽象”总是表现为“离开”和“接 近”的对立统一。离开感性中的具体,同时就是接近思维中的具 体。抽象是由感性具体到思维中的具体的必经的中间环节,它既 是终点,又是起点。换句话说,就思维的运动过程总是一个由感 性的具体上升到抽象的规定,再由抽象的规定上升到思维中的具 体来说,抽象的规定既是前一过程的终点,又是后一过程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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