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月亮道德经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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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律要求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概念或判断必须保持自身的同 一。同一律只是在思维领域起作用,它是对客观事物在确定的时间、空间下 质的稳定性的一种反映,它的作用在于保证思维的确定性。矛盾律则从反面 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思想必须首尾一贯,不能对相互否定的思想同时加 以肯定。它仍然是对客观事物在确定的时间、条件下质的反映,只不过是反 面的反映。矛盾律也是只在思维领域起作用的思维规律,它的作用在于排除 思维过程中的逻辑矛盾而非辩证矛盾。因为,逻辑矛盾是思维的矛盾,而辩

证矛盾是现实的矛盾。

 

从事物本身的静态是非判断中抽取出来,放到了一个动态的是非判  断中,使得对立双方的矛盾性质在事物的发展变化中具有了一定的同一性。 邓析从事物的两方面来分析问题,将事物本身看作是发展变化的、相对的,  因此从肯定中看出否定,肯定包含着否定;从否定中看出肯定,否定有助于  肯定的认识方法,似乎有一点辩证的态度,也就是反对绝对地肯定一切,也反对绝对地否定一切。

但是,问题的另一方面是, “两可”之说虽然认定了事物是相对的,因 此思维判断在一定的条件下具有相对性,但这种相对性有没有一个确定性的 一面,使得是非判断有一个客观的尺度?从“两可之说”的故事中,并没有 看到最终解决的结果。  “两可”之说历来被说成是诡辩不是没有道理的。应  该说,如果说“两可”之说在于引起对立双方对所交涉问题的全面性的注意, 那么,对立双方就不应该只认定“一可”,还要认定另“一可”。这样一来, 对立的双方就有了一个共同的评价是非的尺度,双方就能够按照这个共同接 受的尺度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但在“两可”故事中,“两可”只存在于邓

析身上,而对立的双方,在“安之”的提示下,都把对方的“着急”转化为自己的“不着急”,对于每一方来说,就只剩下“一可”了。这样,最终的 结果就不是谁的“可”更现实地符合客观情况,而是谁的忍耐心更大罢了。 这就暴露出“两可”之说成为诡辩的一个致命原因:没有一个一定条件下的质的规定性。也即,缺乏了一种确定性的标准。

在第一部分“魔鬼的律师”一节中我们还举了“半费之讼”,它的随心 所欲丢弃一个确定性标准的诡辩痕迹更为明显。亦即,尽管智者普罗泰戈拉 和尤拉苏斯之间都为“半费之讼”设计了自己的“二难”,但在他们自己的“二 难”中,每一“难”都有一个只符合自己如意算盘的是非标准,即或者是“法 庭判决”,或者是“契约规定”。这样,他们在判断是非的标准上,各自都 没有一个统一的确定的标准,更谈不上相互之间保持一个同一的确定的标准 了。由于二人都“是非两可”地以自己的尺度来算计,于是都各执一词,使“半

费之讼”的诡辩流传至今。

实际上,在“半费之讼”中,无论智者师徒如何“是非无度”,也只存在一个同一的确定性标准,那就是——法庭判决。“是非无度”的诡辩,从逻辑上讲,既违反思维规律中同一律的要求,也违反矛盾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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