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月亮三十六计孙子兵法 课程分享,网盘分享
模棱两可也就是模棱两不可。因为,含含糊糊地“似乎此,似乎彼”,也就等于含含糊糊地这样不可以,那样也不可以的“非此非彼”了。
“真如”要么是有,要么 是无,绝不可能既非有,又非无。但上述这一段话既否定“真如”的有, 又否定“真如”的无。反正不论是问“有”还是问“无”,回答一概是 “不也”,只不过是把“不也”的理由颠来倒去罢了。但从必须明确地 表达思想这一点上讲,这种“非常肯定”的表达,对于听者而言,仍然是糊涂的,因此,它仍然是“模棱”的。
按前述排中律的基本内容和逻辑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 相否定的思想,不可能都是假的,其中必有一个是真的。排中律是对客 观事物区别性的反映。事物在确定的时间、条件下,是什么和不是什么, 总是确定的。人们对它究竟是什么和不是什么,必须要有所断定。否则,这个事物究竟是什么或不是什么就将永远无法知道。
因此,排中律对于保证思维确定性的作用在于,它排除了两个相互否 定的思想的中间可能性。即或者A 真或者非A 真,不可能有第三种选择。 故而人们在是非面前,对问題要做出明确的回答,不允许在肯定与否定之间有“非此非彼”的“居中者”。 “排中律”由此得名。遵守排中律的要求,是为了消除人们认识中的不确定性。因此,“模棱两可”或“模棱两不可”是违反排中律的逻辑错误。
同一律要求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概念或判断必须保持自身的同 一。同一律只是在思维领域起作用,它是对客观事物在确定的时间、空间下 质的稳定性的一种反映,它的作用在于保证思维的确定性。矛盾律则从反面 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思想必须首尾一贯,不能对相互否定的思想同时加 以肯定。它仍然是对客观事物在确定的时间、条件下质的反映,只不过是反 面的反映。矛盾律也是只在思维领域起作用的思维规律,它的作用在于排除 思维过程中的逻辑矛盾而非辩证矛盾。因为,逻辑矛盾是思维的矛盾,而辩
证矛盾是现实的矛盾。
从事物本身的静态是非判断中抽取出来,放到了一个动态的是非判 断中,使得对立双方的矛盾性质在事物的发展变化中具有了一定的同一性。 邓析从事物的两方面来分析问题,将事物本身看作是发展变化的、相对的, 因此从肯定中看出否定,肯定包含着否定;从否定中看出肯定,否定有助于 肯定的认识方法,似乎有一点辩证的态度,也就是反对绝对地肯定一切,也反对绝对地否定一切。
但是,问题的另一方面是, “两可”之说虽然认定了事物是相对的,因 此思维判断在一定的条件下具有相对性,但这种相对性有没有一个确定性的 一面,使得是非判断有一个客观的尺度?从“两可之说”的故事中,并没有 看到最终解决的结果。 “两可”之说历来被说成是诡辩不是没有道理的。应 该说,如果说“两可”之说在于引起对立双方对所交涉问题的全面性的注意, 那么,对立双方就不应该只认定“一可”,还要认定另“一可”。这样一来, 对立的双方就有了一个共同的评价是非的尺度,双方就能够按照这个共同接 受的尺度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但在“两可”故事中,“两可”只存在于邓
析身上,而对立的双方,在“安之”的提示下,都把对方的“着急”转化为自己的“不着急”,对于每一方来说,就只剩下“一可”了。这样,最终的 结果就不是谁的“可”更现实地符合客观情况,而是谁的忍耐心更大罢了。 这就暴露出“两可”之说成为诡辩的一个致命原因:没有一个一定条件下的质的规定性。也即,缺乏了一种确定性的标准。
在第一部分“魔鬼的律师”一节中我们还举了“半费之讼”,它的随心 所欲丢弃一个确定性标准的诡辩痕迹更为明显。亦即,尽管智者普罗泰戈拉 和尤拉苏斯之间都为“半费之讼”设计了自己的“二难”,但在他们自己的“二 难”中,每一“难”都有一个只符合自己如意算盘的是非标准,即或者是“法 庭判决”,或者是“契约规定”。这样,他们在判断是非的标准上,各自都 没有一个统一的确定的标准,更谈不上相互之间保持一个同一的确定的标准 了。由于二人都“是非两可”地以自己的尺度来算计,于是都各执一词,使“半
费之讼”的诡辩流传至今。
实际上,在“半费之讼”中,无论智者师徒如何“是非无度”,也只存在一个同一的确定性标准,那就是——法庭判决。“是非无度”的诡辩,从逻辑上讲,既违反思维规律中同一律的要求,也违反矛盾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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