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龙灿道长道家打坐养生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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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是具体的,辩证的认识是要求发现“真理只有在同一和  差异的统一中,才是完全的”。 “断指存腕, 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其所取者,  人之所执也。遇盗人,而断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盗人,害也。”如果过分  强调了事物的同一或差异,对活生生的矛盾现象采取一种绝对的态度,都可  能使辩证的认识超越了一定时“度”,从而使现实的矛盾现象归于沉寂,窒  息为僵死的东西。因此,当我们面对绝对地肯定或否定客观事物的矛盾现象  时,我们不妨“从反面看”,以辩证的思维方法破斥绝对相对主义或绝对绝对主义的认识谬误或诡辩。

论辩也是如此。论辩本是论证是非的,但有些诡辩,或是无理取闹,或 是负气而辩。此时,避开胡搅,不跟着瞠浑水的“走为上”也不失为一种策略。 因此,有时面对负气者,不要舍不得终止辩论,此时,  “不驳”也是一种正

确的方法策略。论辩也是如此。论辩本是论证是非的,但有些诡辩,或是无理取闹,或 是负气而辩。此时,避开胡搅,不跟着瞠浑水的“走为上”也不失为一种策略。 因此,有时面对负气者,不要舍不得终止辩论,此时,  “不驳”也是一种正确的方法策略。

人际沟通的谈说论辩,不仅仅涉及思维科学的问题,还涉及谈说论辩 的态度或伦理原则的规定。因此,它不是“彼争者,均者之气也”(《荀子·尧 问》),不是那种“不恤是非,不论曲直,以期胜人为意”的“役夫之知”(《荀 子·性恶》)。所以,在“君子必辩”,中古代圣,贤荀子要求要以一种“仁 心” “学心” “公心”的恢宏大度,坚持以理服人,虚心听讲学习,坚持 真理、主持公道,采取“辩而不争”(《不荀》)的态度。其正确的要求 就是以“告之示之”的方式(《荣辱》);要有“言必当理”的内容(《儒 效》);而且还应当符合客观实际,“凡论者,贵其有辩合,有符验”(《性恶》)。

因此,在与诡辩者论辩的过程中,不能先自己情绪化起来。故而所 谓的“不争”,也就是“不斗气”,要心平气和地以理服人。如果一味 争强好胜,不“辩”出个好歹高低来不算好汉,则往往会失去破斥诡辩 本身的晓谕是非的目的,或者是离开原来的是非十万八千里。因此,在 破斥诡辩的过程中也应是:第一,方式正确;第二,内容当理;第三,不能情绪化。

因此,上述这个笑话给我们的启示是,在破斥诡辩的过程中也有一个  适时适地的伦理态度问题,即:  “原则问题不让步,枝节问题不纠缠。” 所谓“原则问题不让步”,是为了辩明是非道理;所谓“枝节问题不纠缠”,  是指在破斥诡辩的过程中,对无碍于论证是非道理的旁枝末节,大可不必  死纠硬缠,此时不妨一笑置之,采取一种“沉默是金”的态度。这是因为,  论辩一旦情绪化,往往会纠缠于所论辩问题的旁枝末节,“辞辩而无统”(《荀  子·非相》),不但忘掉了论辩的真正目的是什么,而且还常常在情绪化中,

使论辩的问题水流山转,失去定向。所以,  “斗气”式的“论争”是情绪化的表现,不但于辩明是非无益,而且只会表明气度狭小。因此,荀子告诫我们: “有争气者,勿与辩”(《荀子·劝学》)。基于此,当我们面对“三七二十八”式的诡辩者时, “不驳”反而是上策了。这也可以体现出破斥诡辩中的辩证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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