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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下,行使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国家行为与国 家的其他管理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仅仅处理人与生产资料及其产出物的 直接关系,是关于生产资料及其产出物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的强制 性规定;后者处理的则是人与人的直接关系或人与其他物的直接关系。例 如,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就是行使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国家行为,而国家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是国家的其他管理行为。再例如,国家征收企业 增值税就是行使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国家行为,而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则是 国家的其他管理行为。再例如,虽然基本农田的第一顺序所有权人是农村 集体,但是国家规定基本农田不得荒芜或用于工程建设也是行使生产资料 所有权的国家行为。
有人习惯于先把简单化的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的所有权理解为所有制 的全部内容,把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对私人产权的限制性规定理解为国家的 制度管理或计划管理,这种把完整的所有制分割开来的思维方式在现代社 会的实践中极为有害,容易在观念上将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和私人对 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对立起来,还容易导致两种支配权在时间上不同步以至 积累矛盾。当人们脑中起作用的是这种狭隘的所有制的概念系统时,面对 所有制变革就往往只关注公有变私有或私有变公有,而不关注公有的不同 程度和私有的不同程度的混合和搭配。当指望国家对支配权、收益权后续 的介入来纠正偏差时,往往偏差已经过大。并且既得利益者会受维护狭隘 所有权意识的驱动而竭力抵制纠正。这会频繁地导致社会共同体的群体对 立和无序。
有人可能会说,这样一来传统的所有制概念还有什么意义?的确,我 们就是要抛弃这陈旧的所有制概念,树立现代所有权意识。我国和发达国 家的实践早已这么做了,只不过理论和概念系统远远滞后而已。
如果我们辩证地界定了作为生产关系核心内容的所有制概念,我们也 应该辩证地界定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准以及辩证地看待社会形态的发展规 律。
现实社会的所有制是混合所有制,现实社会本身也一定是混合社会。
在一套完整的关于各个顺序的语义指向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支配 权、收益权的全面细致的制度规定中,有些是更能体现人与人之间平等关 系的制度,我们将这一部分称为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些是更能体现人与人 之间固定等级关系的制度,我们将这一部分称为封建主义所有制;有些是 更能体现人与人之间商品化、货币化、自由化关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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