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正式实施
首先,新规定明确了薪酬决策的工作流程。根据通知,如果区房屋征收部门未能在征收补偿计划规定的签订期限内与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原则上区政府应当在补偿方案确定的合同期限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中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结合征收实践和相关司法判例,文件原则上提出了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时限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时限要求是督促区政府依法做好征收决定前期工作,争取在前端解决房屋权属等纠纷。
新规定的第二个变化是对文件服务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在原有的直接服务、留置服务、邮寄服务和公告服务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增加了电子服务方式。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同意以电子方式交付的,应当在交付地址确认书中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电子交付地址。
新规定的第三个变化是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补偿决定送达后未履行补偿决定规定的义务的情形。
根据通知,各区政府原则上应在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的法律复议之日或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赔偿决定经法院裁定后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区政府原则上应当在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实施。
编辑校对:7月
数据整理:7月
数据来源: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泰安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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