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可以查看是否有金融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批准,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等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现金、实物等方式偿还本金和利息或给予投资者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于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有关规定,“非法集资”可归纳如下:
(一)发行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吸收资金。
以期货交易或典当的名义,通过发行或伪装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非法集资的现象较为常见。以索要股份、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等方式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卡、座卡、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非法集资。
(2)平分财产、不动产等资产,通过出售其股份的处置权进行高利率融资。
最新变化是:通过出售其股份并承诺售后租回、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非法集资。
(3)民间俱乐部形式的非法集资。
近期变化:利用地下钱庄融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非法集资。
经常通过商品销售和回租、回购和转让、会员发展、商户加盟和“快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发行或者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筹集资金;
(六)以传销或者秘密串联等形式非法集资的;
(7)以果园或庄园开发形式非法集资。
比如以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建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店”、“电子百货商店”、投资委托运营、到期回购等。
(九)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非法集资的;
(10)以“电子黄金投资”形式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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