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公租房、人才公寓、人才出租屋等住宅建设项目,在研究建设方案时,应根据100号文件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原省计委、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18年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建科[2018]91号)的有关规定确定项目建设方式。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阶段,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初步设计的意见。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反馈。
三、社会投资新建建设项目,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品房项目,装配式建筑比例不低于50%;
(二)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单幢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采用拼装方式建造。
4.对于符合省级组装式建筑评价标准的组装式方法建造的建设项目,可在2019年市县住房实施计划中优先给予支持;2019年达到国家预制建筑评价标准并开工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虑项目实际建筑面积)审核确定申请,所在市县年度住房建设指标可适当提高。
5.根据《海南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有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布局的市县(特别是西部和南部地区的市县)要合理安排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能力,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在满足规划和用地条件的前提下,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引进企业在地面建厂。
六、位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属于重点设防或特殊设防的预制建筑,应采用隔震技术,鼓励其他类型的预制建筑采用隔震技术。
七、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100号文的要求下发本地区容积率奖励办法,进一步明确具体奖励指标的检查环节和实施机制,对申请享受建筑面积的商品房项目予以指导。
八、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完善预制建筑从规划、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封闭监管机制,加强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预制建筑工程实施的监管和抽查。
九、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继续做好本地区预制建筑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19年5月14日
(此片主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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